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李振鑫(4)

姓名:李振鑫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3
【標題】:減少法扶負擔,司法院擬增公設辯護人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33442?from=udn_ch2cate6639sub7321_pulldownmenu

【發稿時間】:2018-10-21 00:36

【內文】:
  法律扶助基金會常為重大刑案被告指派三名律師辯護,不但開庭常起爭執,花費也不低,司法院不排除修法補洞,並研擬義務辯護有償制;此外,曾經被要求廢止的公設辯護人,未來擬增加員額,減少法扶負擔。
  法律扶助法保障「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訴訟,法律扶助基金會常派三名律師為涉重大案件被告辯護,多位法官直言「實力,一個就了」,不論案情需要、律師能力都派三名律師,有時只是心理作用,浪費公帑。
  有終審法院法官更直言,打官司不是人多才會贏,法扶要派就派有實力的律師出來,尤其別把錢浪費在會在「法庭上放空」的隊友。
  本月三日,因虐死四歲女童一審被處死刑的莊嘉億二審開庭,原先承接的法扶律師「衝庭」未到,臨時受委任的律師手邊無卷證資料,另一名律師稱只律見過一次,還須詳談後才能確認答辯方向的窘境,受命法官忍不住動氣問「庭期不是一個月前定的嗎?」
  九日高院審理緬甸華裔李國輝縱火燒死九人慘劇,李有三名法扶律師與通譯協助,但光是為了挑選下次庭期,三個律師時間一直喬不定,惱得審判長回「都得顧及你們三個大律師」。
  曾審理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的高院法官指出,法扶一次派三個律師來,好聽一點是「各司其職」,包括交互詰問、論告、量刑等都由專人負責,但只要其中一人沒來,其他兩人都常說「不能代理」;當時一名女律師稱「要去英國」,結果庭期延宕兩個月都無法開庭。他批評,法扶的安排真有保障到被害人的權利?

  一名法官說,「司改很貴」,目前情況是法扶基金會提需求,司法院提預算「捐助」,隨強制辯護範圍擴大,捐助的金額勢必攀高。
  為避免法扶的「無底洞」持續擴大,司法院不排除修法增訂門檻,也擬增加法院內公設辯護人,畢竟很多公設辯護人在法庭上表現不輸法扶律師,同樣是國家公費支付,實務界多數認為,聘用一名公設辯護人辦的案件,絕對比把錢給法扶划算。

【憲法相關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我認為法扶會必須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無論在人數上或專業上,從新聞中都可以看出法扶會的許多漏洞,不只是徒然耗損經費,更失去當初成立基金會的功能。遇到官司需要幫助的人,卻產生如此大的紕漏,使這些人的訴訟權受到影響,也失去和其他人一樣平等的法律援助,我認為司法院與法扶會必須做好溝通與相關解決方案,或是如新聞所說,制定法律來控制,避免真的影響到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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