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一B 劉威麟 (5)


姓名:劉威麟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5

【標題】: 特休假若未按規定處理,企業最高受罰100
【出處】: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443468
【發稿時間】: 2018-10-26 10:04
【內文】

轉眼間2018年已邁入最後一季,依照勞基法規定,員工滿一定年資必須給予特休,人力銀行提醒,身為雇主或求職的你,千萬要注意相關規定,否則權益被默默吃掉而不自知,甚至遭到罰款。

518人力銀行客服部鍾專員表示,特休主要可分成「週年制」及「非週年制」來計算特休,週年制的給假時間是以員工到職日為主,而非週年制中最常見的是歷年制,則是以每年的11~1231日來計算;至於要採用哪種算法,依照勞資雙方協定。

目前勞動部針對這兩類特休,都有提供特休日數計算服務,不論是雇主還是求職者,都可直接輸入到職相關資訊,便可試算出應給予休假天數,不用再被特休這件事所煩惱,而求職者也可以清楚自己還剩下幾天特休,不讓權益被吃掉了。

至於沒有休完的特休,在勞基法上也有規定,特休因年度結束、離職尚未休完時,雇主須在30天內結算未休假天數的薪資給員工。如果勞資雙方經過討論,員工同意延後休假天數,則最遲必須在隔一年度結束前休完,否則仍須結算未休假天數的薪資給員工。若未依規定時間折現,就是違反特休相關勞基法規定,可處新台幣2~100萬罰鍰不等。

【相關憲法條文】

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8: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39: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心得】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辛苦工作之餘,也要適時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政府制定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明文保障勞工在休假、工時、工資、相關福利、權利與義務等,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部分。

我認為經由政府的介入,將會改善人民的經濟狀況,對國家的經濟成長也會有所幫助,而如何在政府、人民、雇主的三角關係中找到最平衡的方法,將會考驗政府如何去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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