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政ㄧB陳儀(6)


姓名:陳儀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1

【標題】: 看齊台港泰! 韓國人權律師:婚姻平權不只是西方產物

發稿時間:20181028
 出處: ttps://tw.news.yahoo.com/
【內文】:來自韓國的律師Ryu Min-Hee與人權工作者Lee Jong Geol走在台北同志大遊行隊伍中,代表韓國「同志伴侶與婚姻權利網絡」(Gagoonet)出席,對攝影機高喊:「我們來自韓國。」Ryu Min-Hee指出,韓國也很關心台灣婚姻平權的狀況,當台灣進行大法官釋字748的公布時,他們也十分關注,坐在電視機前,喊著「Go!台灣加油!」他們兩人是伴侶盟邀請來台演講,Ryu Min-Hee是「韓國公共利益與人權律師組織」的創辦人之一,投入LGBT權益修法以及訴訟6年。Lee Jong Geol是男同志人權團體「Chingusai」總經理,該團體是韓國最早的性少數維權團體之一,也是韓國「反歧視彩虹行動」的共同執行長。在韓國同志處境及婚姻平權的部分,Ryu Min-Hee表示,韓國大概從2000年開始爭取同志婚姻,媒體上也開始有一些關注,2004年,有一對伴侶想爭取同志婚姻,但遭政府機關拒絕,政府機關以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為理由,後續他們未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同年,有一名女同志以贍養費與財產分割為理由對前伴侶提起訴訟,她認為20年的同居關係屬於事實婚姻,但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同性婚姻違反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2006年,韓國社會也提出同性家庭法案,希望達到反歧視效果。韓國的知名導演金趙光壽(右)與他的伴侶金承煥(左)在2013年公開舉行婚禮,並拍攝紀錄片《我的男男婚禮》韓國的知名導演金趙光壽與他的伴侶金承煥在2013年公開舉行婚禮,震撼韓國社會。Ryu Min-Hee說,金趙光壽後續也向政府登記結婚遭拒,因此提起訴訟,民間也成立了Gagoonet組織來繼續支持他們的訴訟,但在2015年遭法院駁回,認為同性婚姻沒有立法基礎。Ryu Min-Hee表示,因為韓國民法的法律用詞寫的是「夫婦」,並未寫到性別是一男一女,所以在訴訟中,律師主張可以用解釋的方式承認同性婚姻,但法院認為解釋法條不是他們的工作,因此還是駁回上訴。南韓的反對者以婚姻平權是西方產物為理由來反對,但Ryu Min-Hee等同志倡議者用台灣婚姻平權的進展、香港同志若干權益的進展或泰國提出同志伴侶法的例子來說明,婚姻平權在亞洲也有,不是西方的產物而已Ryu Min-Hee指出,他們從歐盟、國際人權公約等來研議南韓同志權益相關的法令。在政策的合作上,Ryu Min-Hee說,韓國也有兩個政黨提出性別友善家庭政策,當韓國政府在提名大法官時,大法官被問到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是否支持同志婚姻?」,大法官的回答是:「我們反對歧視。Ryu Min-Hee以台灣婚姻平權的進展、香港同志若干權益的進展和泰國提出同志伴侶法,佐證亞洲對婚姻平權的接受及認同,不僅是西方產物而已。(湯森路透)Gagoonet 在政策推動、社群服務與國際發聲上也做了許多努力。Lee Jong Geol表示,他們與女權團體共同推出了一個法案「life partnership act」,希望打造不分性別友善;在社群服務上,他們教育同志伴侶如何寫遺囑,如何進行醫療照護等;他們也向企業遊說,推動承認同志伴侶;並向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提出請願,認為韓國缺乏同性伴侶的認同。婚姻平權的問題不只是發生在反對者身上,Lee Jong Geol提到,同志社群中,有人認為同性婚姻應該限定在男同志或女同志。但Lee Jong Geol強調,婚姻平權就是「平等」與「不歧視」,婚姻平權的面向上,也應該關注到其他性少數群體,而不只是同性戀族群,他認為,藉著「婚姻平權」議題的擴散,有更多人認知到這一點。Lee Jong Geol表示,當他們在推動軍事反歧視法、反歧視法、性別平等、婚姻平權等相關立法時,他們想達到的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已,而是應該去思考,什麼是自由平等。他認為,通往LGBT平權的路上,「最重要的是社會的傾聽與對話。」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釋憲文】
釋字第 748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評論】
最近台灣將要進行性別平權公投,台灣是少數大法官出來解釋,性別平權不違反憲法的,韓國法院認爲解釋法條不是他們的工作,用此理由駁回我覺得不是很合理,因為法條很多都是概念性的沒有很詳細對規範其內容及效用的規定,但現在公投門檻下修,公投如果兩邊都通過的話,可能又要交回大法官解釋,陷入無限公投的循環,性別平權的問題這個議題也無法解決,也無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辦法,而且多次的公投,也浪費資源,或許我們應該為公投的投票範圍設定一個界限,不能一昧地把問題丟給投票或者是公投,或者是兩方坐下來討論提出觀點說服對方,達成共識,提出一個兩方都可接受的辦法,每一個迎來婚姻平權的國家,都會面對許多不同的意見,這時侯才是檢驗國家領導人有無足夠的遠見,是否能把這個國家帶往更好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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