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余佳蓉(5)

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
法官:散布謠言裁罰 須影響「公眾安寧」
發布時間:2018-10-28 00:02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4464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全國今年因網路不實言論而裁罰的案件至少已十件,使用的網路平台有批踢踢、臉書和Line等常見網路平台,被裁罰的金額大約都在兩千到三千元不等,散布的謠言五花八門,有擄童、性騷擾和銀行被搶等,一名專門負責社維法裁定的法官指出,關鍵就在是否足以影響「公眾安寧」,否則謠言沒造成影響,法官也可能裁定不罰。

新北市陳姓女子六月在臉書社團「孕婦交流區」,散布「板橋公園一個小孩被偷偷抱走,媽媽哭著跑來問計程車司機有沒有看到他小孩…有看到小孩被兩個阿姨抱走,衣服還被換掉了」等語,新北地院認定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裁罰三千元。

簡姓女子在社群網站D-card匿名貼文,聲稱「在土城區頂埔捷運站二號出口旁草叢,遭陌生男子拉進草叢,在我臉上狂親…」等語,後來發現並無其事,也被法院裁罰兩千元。

不過,今年七月十一日,瑪莉亞颱風襲台,新竹市宣布停班停課,但當天一早,李姓男子卻散布「早上十時宣布今日下午一時起照常上班及上課」等假消息,被警方移送裁罰,法官卻認為,李依當天雨量預估,雖引發討論卻沒造成恐慌,不罰。

法官指,散布謠言案件,第一步就是查證「是否為謠言」,第二是否「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比如是否跟重大公益、當地治安狀況有關,要達到一定注意程度,才有可能處罰。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心得評論】
隨著資訊爆炸的高科技時代來臨,各種新知對我們來說變得唾手可得,然而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和網路社群媒體的蓬勃發展,使得社會上充斥許多真實性備受質疑的資訊,這些不實的資訊和謠言以以訛傳訛的方式和以假亂真的文章筆法使之散布,而人們若沒有辨明是非的能力,皆以眼見的事物視為真實的話,社會將會出現所謂總白痴化的現象。人們對言論的敏銳度應當提升,我們須培養自己的媒體識讀能力,在看到一個沒有證據的言論時也應該試圖去查證,而不是隨意地向其他人分享,尤其是對於這類將影響公共安全秩序,使得大眾人心惶惶的言論我們更要加以注意,否則會被這些聳動的文字和所謂「釣魚式」的標題所欺騙,進而影響我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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