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政一B 張琨智(4)


姓名:張琨智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16

【標題】勒死3個月大女兒 33歲父親遭聲押     
發稿時間: 2018/10/21 14:36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810210090.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市21日電)33歲黃姓男子今天凌晨在嘉義縣太保市租屋處,涉嫌毆打、勒死親生的3個月大女兒,由檢察官依殺人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英俊受訪表示,民國7412月出生的黃姓男子,今天凌晨疑似因經濟壓力,導致情緒失控,涉嫌在太保市租屋處以衣架、毛巾對3個月大的女兒毆打、勒頸。

今天凌晨3時左右,黃男與22歲丁姓妻子緊急將女兒送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救,但女嬰傷重不治,上午由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將擇日解剖,以釐清死因。

蔡英俊指出,經檢察官、法醫相驗後,發現由父母撫養的黃姓女嬰,身形消瘦,送醫前已死亡,左額、頭頂、右眼皮等處有傷口,頸部也有勒痕,且左右瞳孔不等大,不排除腦出血可能。

他說,經檢察官訊問相關人後,認定黃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或逃亡之虞,已由檢察官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蔡英俊表示,根據黃妻供詞,案發時她雖有在場,且有制止丈夫,但還是晚了一步。關於此部分,檢方還需進一步查明釐清。

負責偵辦的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幹員表示,根據調查,死亡的女嬰是黃姓夫婦第3個女兒,黃姓夫婦的次女先前是因溢奶而噎死,是否涉及照顧不當或其他因素,將由檢警深入調查。(編輯:翁翠萍)1071021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8:「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現今台灣社會,因為經濟壓力大而虐童的案例層出不窮。多數人看到這類案例的反應,都會覺得「這些人是惡魔,怎麼可以把壓力發洩在小孩身上?」;覺得「既然養不起就不要生啊!」。儘管加害人罪不可赦,我卻認為加害人不是唯一該被檢討的對象。到底台灣社會的貧富差距有多大,導致生活體驗可以差距那麼多?當一群人吃飽穿暖,看著電視裡面新聞台播報的社會新聞,並且批評那些人怎麼不好好工作時,有沒有意識到大家其實都生在同一塊土地上?貧富差距的問題在任何國家中都存在,均富是很難達成的,有些國家的狀況可能比台灣更嚴重,但不代表這樣的社會不正義是可以被漠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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