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政一B 黃湲 (5)


姓名:黃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9

標題: 親父虐死3月大女嬰 法醫今解剖驗屍

出處: 中視
內文:
  嘉義縣太保市昨天(21日)驚傳一名3個月大的女嬰,因為半夜哭鬧不止,在家中遭父親用衣架毆打,拿毛巾勒頸,導致死亡。這名狠心的父親立即遭到收押,檢方也在上午進行解剖,釐清女嬰的死因,女嬰的母親首度露面,對於當時為何沒能阻止先生打女兒,完全封口。
  穿著咖啡色外套,一頭長髮的年輕女子,就是死亡女嬰的母親,年紀相當輕只有22歲,卻已經是3個孩子的媽,案發當時,她就在現場,為何沒能阻止先生下毒手?
  33歲的黃姓父親,21日凌晨,因為不到3個月大的女兒哭鬧不止,先用衣架痛毆,然後再用毛巾勒住頸部,導致女嬰送醫前死亡。
  女嬰身上多處傷口,脖子有明顯勒痕,兩眼腫孔還不一樣大,為了釐清女嬰究竟是腦出血死亡,還是被勒死,檢察官上午找來法醫解剖驗屍。
  黃姓父親坦承不是第一次對女兒施暴,因為經濟壓力、情緒不穩,經常找孩子出氣,案發後已經遭到收押,更離譜的是,黃姓夫婦生的3個孩子,第2個也在去年(2017年)因為搖晃症死亡,顯然這對夫妻很不會照顧小孩。
  嘉義縣社會局也表示,20176月黃姓夫婦從桃園搬到嘉義後,社工就訪視了18次,希望他們節育,沒想到20187月又生下一名女嬰,還因為沒有定期產檢,女嬰一出生就遭到感染,住進加護病房,當時社會局主動提出出養計畫,卻被黃姓父親拒絕,沒有能力扶養,又管不了情緒,最終竟是害死女兒一條命。(民視新聞/鄭榮文 嘉義縣報導)

相關憲法與增修條文: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世界人權宣言:
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5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12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       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心得:
  每個生命都有生命權,我們無論作為何種角色都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是親身父母也不能,傳統社會常常會覺得打罵孩子是應該的,更是家務事別人不能管,但隨著社會的進步,早已顛覆這種舊觀念,生命體是互相尊重的,小孩更不是你生出來就是你的附屬品。
  其實這類的社會案件在台灣層出不窮,我覺得也是一種惡性循環,因為年輕男女在每有經濟能力或心智不夠成熟的狀況下就懷孕成為別人的父母,但這時候連自己都照顧不好了,更何況在經濟或教育上還要顧慮孩子,而這時候這些無辜的生命就常常會淪為犧牲品甚至是洩憤的工具,就算這些孩子不向新聞裡的女嬰,等他們長大後心裡會有陰影或是基亭因素影響,成為下一個輪迴。這是台灣社會需要正視的問題,除了一些社福團體的關心,更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護、救濟措施,讓這些孩子能夠平安,而且在健康完整的家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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