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政三A 諸井未來(5)


姓名:諸井未來

班級:政三A

學號:05114181



【標題】陳韻如:以宗教自由為名,保障特殊利益的宗教基本法

發稿時間: 2018/10/22 18:50

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22/1452338/



【內文】

星期三將進入立院討論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以保障宗教自由為基礎, 欲為宗教信仰, 宗教行為及結社制定基本法。以現狀來看,台灣並不像其他社會因內部宗教群體的分歧造成爭議與衝突,或者特定宗教團體受國家政府打壓,台灣社會一直以宗教多元,和諧包容著名國際。同時,宗教信仰自由已受《憲法》保障,所以此時此刻立法院安排討論宗教基本法的用意為何?確實引發各界質疑。



若看草案的三十一條法條中有多項與個人宗教信仰、宗教行為無直接相關,而是明顯讓宗教團體迴避各種社會監督以及政府管理機制的條款。但是真能因宗教是神聖,所以宗教行為與結社必定是神聖,且不需世俗法令介入?從過去到現在台灣社會出現的多樁宗教斂財,共修性侵事件,將如何避免或處理?



宗教基本法草案裡,含括破壞生態的放生儀式、農地上的宗教違建、都會中吵鬧的宗教活動、甚至宗教組織的募款、捐贈等收支財務狀況都視為是宗教自主的範圍,所以將經由其他特殊條例加以管理與保護。草案的第十三條中甚至寫道除非另有規定「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若此法通過,讓宗教團體另有一套法律規範的話,不僅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勢必造成社會群體對立。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意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所以不信仰宗教之自由也應受到尊重並且同等待遇,而不僅是宗教團體能享有特殊保障。一個社會的基本法不應該以宗教信仰之名,對任何社會群體,公民結社造成歧視,包括不應排斥、壓迫其他宗教信仰者、身心障礙者、性取向/認同者、少數族群等等的自主權、才能體現真正的大愛。



在台灣的各教信徒,同時也都是國家公民,除了堅信自己的教義也必須遵守既有的法規。若宗教團體對目前私校有疑慮,請討論教育法;若是民間團體法不適用宗教結社請積極討論宗教團體法;若要解決違法建蓋的宗教活動場所,請和全民一起檢視相關法規。這些與宗教有關的教育,環保,土地規劃等等不同問題,不應以無限擴張宗教自主權的基本法、違反了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運作原則來涵蓋而之。



宗教信仰,宗教行為和結社自由都應受到保障,但立院的36位提案及連署的立委,以宗教自由為名,爭取特殊權利,製造社會對立。此舉不僅不是神、上帝、佛之本意,甚至也讓積極行善,以愛人為己任的宗教信徒背負了自私自利的罪名。

【相關憲法條文】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心得評論】

我認爲不須要換宗教基本法。宗教介入教育是很害怕的事情,因爲國小,國中的學生認識大人從他們的爸媽,親戚跟他們的老師。因為學生不知道社會是怎麼樣。因此他們可以在學時期多數信賴老師說的話。透過宗教我們可以有各種的想法.但是宗教有可能使孩子想法變偏,因此很危險。

聽説關心政治的台灣年輕人太少,我問了台灣朋友的意見,但是答案很少。有人説於11月的選舉基本上都是一些為了自己的利益的人才會當選。因此有很多人會以宗教名義來拯救社會,但如果出生很像奧姆真理教,如果很像納粹,怎麽辦?在日本東京發生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動機是警察對教團干擾操作和首都圈的混亂。有社會情況不好的時宗教真的危險,而且政府也不可以介入,怎麽停他們的發瘋?我期待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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