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玟瑄(4)

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別把新疆的孩子送進孤兒院,讓他們回家吧!」人權組織再批中國「再教育營」
發稿時間: 2018-10-17 14:10 國際中心報導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546911

【內文】
中國在新疆設置的「再教育營」被批評無理關押上百萬維吾爾人,即便中國政府始終否認迫害人權,還說這是為了教育當地少數民族的「職業培訓中心」,在防止反恐、協助脫貧、語言教育方面,都作出莫大貢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向媒體介紹反恐成果時,甚至說當地「正氣上升、邪氣下降」。不過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16日發布新聞稿,再次強調「再教育營」對當地少數民族的迫害,居民被送入政治教育營區後,他們的孩子甚至被強制送到孤兒院。

201611月,中共新疆黨委書記陳全國下令自治區政府官員在2020年之前將所有孤兒安置到機構中,做為該區一系列發展目標之一。按照這項命令,未來孤兒將以「集中收養」取代「分散收養」包括由親族撫養,以「提高其生活水平」。「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說:「中國當局正以殘酷手段,將新疆因政治被押人士的孩子送進國營收養機構」、「這是政府荒謬政策的一環,假稱維護兒童福祉,使突厥裔穆斯林兒童與親人分開」。

根據20171月下發的政策實施指導原則,新疆區政府鼓勵各級官員「引導」孤兒到國營機構收養,不僅要填滿現有孤兒院的所有空置床位,還要改善設施、建設新增機構。據媒體報導,有些新增機構可容納百名以上兒童。政府目標是在20172020年之間,將新疆「孤兒」的機構收養率由百分之24提高到百分之百。按照自治區的政策,孤兒是指「父母死亡或失蹤的兒童」,不過有些地區把「父母之中有一方被長期拘押或監禁」者,也納入其中。

於是新疆的孩子們只要父母有一位被送到「再教育營」,他就有成為「孤兒」,進而被「集中收養」的危險。「人權觀察」稱,20179月曾有某地方政府指出,不願被集中收養的孤兒可繼續由監護人收養;還有地方政府被要求設立硬性指標,像是吉木薩爾縣官員接獲命令,須在201710月前完成集中收養孤兒30人的任務,新源縣被要求在201711月前集中收養孤兒60人,否則官員將被扣減績效分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曾在政策報告中坦承,要達成政策目標確實有困難:「孤兒的監護人都是親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由於血緣關係,監護人不願意把孩子交給集中收養機構。監護人及孩子不願意彼此長期分離,對福利院缺乏信任和安全感。」儘管自治區文件強調該政策是以「有意願」接受機構收養的兒童為目標,但並未解釋如何確定當事人同意。政府沒有說明兒童本身、父母和其他親屬的意願是否納入考量,也沒有說明將由何種政府機關做出決定,以及經由何種程序確定意願或對決定提出申訴。

許多人權組織均已發現,中國政府持續打壓新疆突厥裔穆斯林少數民族的文化認同,因此這些違反親屬意願由機構收養兒童的報導特別引人憂慮。當局早已禁止兒童在學校學習宗教事務,並且極力排斥民族語文,提倡以漢語為教學媒介。所有穆斯林的宗教活動都受到限制。而中國已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家庭是兒童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締約國有責任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經法院審查,判定這樣的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而確有必要。」

「人權觀察」強調,按照中國《收養法》,孤兒的定義是喪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3條規定,民政部門有責任收容孤兒,但中國法律並未授權政府當局將兒童帶離親屬而由國家撫養,也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可做此處置。

「人權觀察」,即便有必要做出替代性的照料安排,也應優先交由近親屬撫養,將兒童帶離家庭照料,一般只能作為最後手段,期間也應該盡可能縮短,並盡量減少對其教育、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干擾。理:「地方官員不必要地把新疆兒童送交國家收養,只會加深中國『嚴打』行動造成的創痛」、 「過去未曾對中國在新疆作為表達憤慨的各國政府,應施壓要求中國立刻改弦易轍,減輕相關政策的長期傷害」。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3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1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139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159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168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169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7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9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12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14條  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19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28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第30條 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可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心得評論】
日前就有中國政府禁止販售前往新疆的車票的新聞發生,而看到這篇關於新疆的再教育營的新聞,彷彿看見了第二個希特勒的集中營一般,中國政府的說辭是為了反恐。但針對於他們將小孩與自己的親人或父母分開,被迫送到國營機構中的孤兒院收養,讓我相當不解;他們的父母並不是死亡或是失蹤,又或者是因父母之中有一方被長期拘押或監禁,卻被送往國家孤兒院,他們被迫與自己的家人分開,而從新接受黨的教育,洗腦他們忘了自己的宗教信仰,甚至是自己對於民族的認同。上述文章所言的志願,定義又是為何?並未解釋如何確定當事人同意,而政府沒有說明兒童本身、父母和其他親屬的意願是否納入考量,也沒有說明將由何種政府機關做出決定,以及經由何種程序確定意願或對決定提出申訴。國家所保障的人權似乎不堪一擊,輕易地被政府所收回與侵害,而這些遭受到侵害的家庭,又不知何時可在團圓,這些政府口中所謂的孤兒又該何去何從呢?希望中國政府能聽見人群組織的譴責,早日讓他們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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