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楊若渝(4)

【標題】狠父失控!次子去年因溢奶死…三女才3個月大又被勒斃
【出處】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狠父失控!次子去年因溢奶死…三女才3個月大又被勒斃-Zyq77N    (發稿時間:發布時間 2018年10月21日15:58 )

【內文】
嘉義縣太保市一名33歲黃姓男子今天凌晨在租屋處,先用衣架毆打僅3個月大的女兒,再用毛巾勒住女兒頸部致死,目前警方已依傷害致死罪將黃男送辦。據了解,女嬰哥哥去年才因溢奶而噎死,而此次死亡的女嬰在家中是最小的孩子。
社會局表示,黃姓男子靠打零工維生,與妻子育有3名孩子,最大的孩子3歲,次子去年因受到劇烈的來回搖晃,於去年3月14日拔管離世,至於黃姓夫妻是否有家暴或照顧不當等情形,檢警將會再深入調查。
嘉義檢方表示,黃姓男子疑似經濟壓力過大,情緒失控下便失手殺害女嬰;女嬰送醫前已死亡,且女嬰左額頭、頭頂、右眼皮皆有傷口,頸部也有勒痕傷口,檢察官複訊後,認為黃男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罪 —第 280 條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殺人罪27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致死罪—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我認為夫妻兩人結婚、成家及生子,都是要經過謹慎評估且負擔得起日後開銷、能夠維持生計的負責任的行為。有太多人因為連自己的生活所需及金錢運用都入不敷出,最後因經濟壓力扶養不起兒女、擔當不了家庭,而精神崩潰,開始走上酗酒等更糟糕的行為,開始出現對子女家暴行為,更嚴重就如同此事件,將自己的女兒傷害致死。
        兒女生下來,父母就應負起扶養及保護安全的責任。近期家暴事件頻傳,讓人看了真的瞪目結舌,家暴緣由百百種,自己小孩的生命居然被這樣糟蹋,難道年長者生活的不順遂,是小孩造成的嗎?難道年長者家暴了兒女、以對兒女施暴出氣發洩,就有比較好過嗎?
每個人生下來都是生命的個體,應該要做好情緒控管,且若遇到難題,應該要尋找協助管道,尋求更完好的局面,否則就不要生了下一代就摧殘下一代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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