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 星期日

政一b 鄭喬尹(5)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
得坐牢!屏東縣議長賄選案 8國民黨議員全遭判刑定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42419
2018-10-25 17:3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內文】
2014年屏東縣正副議長選舉前,議員王志豐、潘裕隆,為支持周典論競選議長,邀請許天賜、潘政治、陳昭忠、顏金成、李冀香、歸曉惠、陳美瓊等7名議員,同遊台中市,免費住酒店、按摩、西裝治裝等,還在酒店發放零用金,被檢方起訴。最高法院今依違反選罷法判832月至4年不等徒刑定讞,全得入獄服刑,其中許天賜因今年1月身亡,法院判決不受理,另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高雄高分院去年依貪汙罪判9名議員王志豐、潘裕隆各判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潘政治、陳昭忠(當選無效已解職)各處34個月、褫奪公權2年;顏金成、李冀香各33月、褫奪公權2年;歸曉惠(已辭職,當選三地門鄉長)、陳美瓊各32月、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相關憲法條文】
132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18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97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99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
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心得評論】
對於民主社會來說,賄選無非就是將人民基於自由意志投票這一神聖的公民投票權踐踏在地,使之汙衊,賄選影響的不僅僅是涉案雙方,更影響了整個社會,我們投票是試圖選賢與能希望把自己的權利交給人行使,已讓政府能夠運作,但一個不正當的當選人能否還代表著民意?賄選是民主的濫觴,這種事不應在一個民主社會發生,不應只有候選人不該為,人民也應知道自己的權利及義務,而不被金錢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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