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政一B 張語珏(2-2)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酒駕致死傷矯治酒癮處分 去年檢方申請比率僅5%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63879

發稿時間:2019-02-25 14:41



內文:
立委黃國昌今天在立法院爆料,我國酒駕累犯人數及犯案件數居高不下,外界都說要從根本矯治酒癮問題,刑法也設有酒駕人禁戒處分,但去年152人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檢察官卻只有申請9件禁戒處分,約5%。法務部承諾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

黃國昌表示,酒駕累犯居高不下,地檢署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的前科情形,2009年有25.25%,到了2018年已達到46.23%。我國設有酒駕人禁戒處分,因為一再累犯不是辦法,但檢察官起訴書建請酒駕人禁戒處分,人數卻低到不像話。2015至2018年分別有189人、165人、168人、152人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建請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卻分別只有6、11、17、9人,外界都說防制酒駕要治本,但現在刑法有相關機制,檢察官卻不使用。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坦言,檢察官申請數量確實偏低,未來一定會改善,申請禁戒處分要夠積極,承諾一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申請禁戒處分,法院判准後,現在作法各地地檢署有不同處置,有時候會考量經費問題,如禁戒處分誰來付錢。

黃國昌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酒駕修法草案,早於2017年4月修正草案就出委員會,至今仍未三讀。交通部長林佳龍回應,修法程序還在進行,黃國昌反批,2017年11月30日黨團協商早就有結論,包括同乘者共責條款、懲罰性賠償金、拒絕酒測修正為加重罰鍰,但交通部及警政署雙雙反對,認為會有執行問題。

林佳龍澄清,交通部沒有不支持修法,黃國昌反批,交通部書面意見明白表示不予增訂,反觀日本針對酒駕零容忍,共乘者都有刑責,而當初朝野協商只提議先以行政罰處罰,交通部卻不同意。

林佳龍強調,作為交通部長的立場支持修法。黃國昌說,明天再次黨團協商,交通部應帶著現任部長的立場來協商。黃國昌怒批,「莫名其妙,重要法案擋了一年多,卻是因為行政部門反對,協商時應提出具體理由,如果是立委有不同立場就在院會表決,但若是因為行政部門杯葛導致法案躺了一年多,無法接受」。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 89 條: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心得:
酒駕一直以來是社會安全議題裡討論最高的話題,那為什麼提高刑罰了,卻還是解決不了問題呢?我認為酒駕不能只用提高刑罰來矯正,再教育也是非常重要,但從新聞中來看,檢察官起訴酒駕人禁戒處分的人數是非常低的,我想會這麼低可能會有以下原因:1.經費編列不足,資源與人力的缺少,以至於對酒駕人的起訴不多。2.無法徹底根除:因為酒駕就像販毒集團一樣,並無法徹底根除改變,造成司法人員力不從心的現象等等,但無論是用應報主義或是矯正教育來預防酒駕,最重要的還是只要酒後不開車,就能減少酒駕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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