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一B 陳佳愉(2)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性侵受害者為什麼寧願沉默?《華郵》專欄──親愛的爸爸:女兒被人糟蹋卻不肯說,是因為怕你受傷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524863(風傳媒)
【時間】2018-10-04 07:56
【內文】
《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2日刊出專欄文章《親愛的爸爸:你的女兒告訴我她們受到性侵害。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從不向你訴說。》獲得美國網友熱烈回響,有許多感同身受的受害者在文章版面下留言:「我不曾告訴雙親,我小時候被……」、「我被家族的朋友騷擾但沒告訴父親,母親怕他殺了對方」,也有為人父者留言:「我落淚了,我的女兒如果遭遇了這種創傷,只希望她們能信任我、知道我會支持她們。」
執筆這篇文章的美國暢銷小說《美國之火──愛、縱火,以及一片正在消失的土地上的生活》的作者海瑟(Monica Hesse)指出,許多做為人父的男性從來不曉得,自己的兒女遭遇了「性侵」、「強暴」、「性騷擾」等事件,兒女不敢說出口,他們便永遠被蒙在鼓裡,只是以孩子的身分換位思考便能理解他們「保持沉默」的原因──「怕親愛的爸爸受到傷害」。
海瑟在文章中提到,一名男性讀者近來寫信告訴她,他很慶幸自己讀大學的女兒從來沒經歷過性暴力。沒想到該名讀者隔日又來信,但這次內容卻表示,原來女兒多次遭遇性騷擾,她從沒把遭遇說出口,因為她想要保護自己的父親,不讓父親感到痛苦。
海瑟指出,女性常遭負面刻板印象誤會,被認為「脆弱」又「情緒化」,但事實上女性很堅強:「我們做了許多努力去保護我們愛的男性,向他們隱瞞我們曾遭遇的壞事。許多父親身邊就有壞事發生,只是從未發覺。」
海瑟在專欄文章寫到,美國社會之中,蠻多女性知道公開談論月經疼痛、分娩、哺乳等等事情,會讓男性感到不自在,「有些男性看到衛生棉就像看到手榴彈,女生只能偷偷地在暗處拿出衛生棉條」,家人之間也一樣,女兒與父親談論「性」至今仍是件尷尬不已的事,又遑論告訴父親自己遭到性侵。一名女性告訴海瑟,為什麼過了數十年才告訴自己的父親實情──「因為我必須說出關於性的事,但那完全是禁忌話題。」
海瑟認為,儘管我們都希望保護摯愛的人免受痛苦的事情折磨,但是將真相脫口而出仍是必要的。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二章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二章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心得評論】
18世紀起,女權主義受到重視,某些思想家開始提倡女性教育、平等,甚至是參政權。但即便到了現在這個開放的社會,女性權利仍常常被忽略,許多政府透過立法保障女權,但社會的價值觀卻無法輕易被改變,而價值觀正是其中影響最深的一環。
近幾年性侵害事件頻傳,無論在國外或是國內,只要看到新聞大家就輿論紛紛,但總是過不久後就不了了之。即便有法律的保護,但就像這則新聞所述,女性的性自主權時常受到侵害,但卻無從向他人開口坦誠、擔心別人投以異樣的眼光。
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我總是會想,要是類似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邊我會怎麼處理,如果我的家人或朋友告訴我他所受到的傷害,我要找到什麼途徑讓他安心、要去哪裡找到這些方法?許多受害者之所以沒有訴諸法律,大多是為了維護尊嚴,為了不要被社會輿論淹沒。新聞所能提供的面向及內容畢竟有限,當社會再度傳出性侵害事件時,不該再有「那是別人家的事情」的想法,也不是用幾句諷刺的言語帶過,而是深思事情發生的原因,以及了解受害者心理承受的不安與壓力。
女權,每隔一陣子就會被提起一次,但高喊著女性主義和權力的立法者,往往忽略這其中最重要的一環,改變社會價值觀固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只有口號沒有行動,就算婦女或女性在其他地方受到保障,仍是兩性天秤中處於弱勢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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