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9
標題: 修法治假新聞? 學者憂行政擴權
出處: 台灣醒報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81002-ObYX
內文:
【台灣醒報記者宋秉謙台北報導】「假新聞的治理與定義本身就是一個假事件了!」因應執政黨有意制裁假新聞、甚至可能修法管制的議題,數名立委於2日邀請傳播、法律學者召開公聽會,分析修法管理假新聞與新聞自由的碰撞。多數學者都認為,若修訂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審查的權力,恐對現行新聞自由造成傷害,大眾傳播學者莊伯仲指出,假新聞本就難定義,最佳解仍是仰賴媒體自律。
l 他國修法後成效不彰
針對總統蔡英文與執政黨立委不斷批評假新聞議題,數名立委2日邀請學界召開公聽會,探討為了假新聞修法的必要性與後果設想。
與會學者包含大學傳播系教授與法律系教授,多半都抱持著「假新聞的議題本身就是個假事件」的看法。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舉德國的例子說明,德國去年10月1日就施行新聞審查專法,條件是針對營利性的媒體平台(臉書與推特等),同時列出適用於審查假新聞的24條刑法相關條文,但成效並不彰。
吳景欽說,德國的專法明令罰款高達500萬到5000萬歐元,審理過程的假新聞定義過於主觀,該法使用至今,行政機關還沒開罰過大型媒體,而且高額罰金會讓媒體平台擔心受罰,採取直接下架的行動,影響到民眾使用平台的權益與新聞自由,可謂是「2邊都為難」!
台藝大廣電系學者賴祥蔚更駁斥政府對假新聞無法可管的說詞,「我國有不少現行法律都能保護當事人權益,例如誹謗罪等」,意即若民眾遇上假新聞,或身為假消息的受害者,得以依法尋求司法機構裁決。賴祥蔚強調,並非一定要修訂一套全盤針對假新聞審查的行政法,這樣做只是讓行政機關有機會擴權,利用「查假新聞」為名逐漸越權。
l 媒體自律最重要
談及台灣的修法,政大傳播學系教授鄭自隆表示,目前我國對假新聞的法規都是行政法層級(如社維法),「很難要求一般行政機關審查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議題,畢竟後者是涉及憲法層級。」文大新聞系副教授莊伯仲更舉選舉期間言論,「選舉期間,參選人通常都會有激烈性言論,或是看到黑影就開槍」,言下之意,難以一個個審查這些消息是否有正確的事實來源。
藍委王育敏也指出,她認為一般的新聞規範就交給媒體自律,針對影響社會較大的民生議題(天災消息與疾病傳播),現行法律已有嚴謹的規範,不需要大動作進行修法,以免有行政機關擴權的隱憂
l 新聞自由度恐受影響
王育敏總結說,由於假新聞審查難定,若以此為理由修法,可能賦予行政單位過大的權力,擔憂台灣的新聞自由度會遭到影響,「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的評比,台灣目前排名45,是亞洲第一,更超越美國」,王育敏呼籲蔡英文對修法需要謹慎,以免影響到國內不斷進步的新聞自由度評比。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62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相關法規條文:
廣播電視法第23條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心得:
我認同假新聞事的問題性,台灣的新聞媒體對於報導已經扭曲了,很多時候為了收視率和閱聽率誇大真實內容,甚至報導不實的事件,讓很多人不再相信新聞報導,但是我也認同對於嚇阻假新聞這件事很難藉由法規導正,或者說也不應該。中華民國憲法規範了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其中當然也包括新聞自由,所以訂定法規限制新聞媒體其實是有違憲法的,更何況真實與造假常常在於一線之隔,容易變成權力操控的工具,或者變成政黨之間的鬥爭工具,後果不堪設想。
至於如何解決假新聞氾濫的問題,除了新聞中提到的媒體自律以外,我認為閱聽人的素質也是很重要的,在公民科裡面時常教到媒體視聽的能力,可見我們從小就有被教導如何辨別新聞媒體的真假,所以在看新聞時,我們更應該進行反思和檢討,不要一昧地相信報導,如果閱聽人不被腥羶色的內容所吸引,媒體自然也就不用為了收視率而做誇大不實的報導,如此自然可以降低假新聞氾濫的事件發生。台灣新聞自由是非常有價值的,我們應該珍惜並把握,不要將原本的權力變成其他操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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