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酒駕「故意致死」最重以殺人罪論處
最新更新:2019.03.28
[內文]
針對酒駕致死或重傷,行政院會今(28)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未來5年內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也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酒駕者不必一定是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可以殺人罪論處。閣揆蘇貞昌裁示指出,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法務部指出,各地近日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因此提出刑法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法草案,規定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第4項條文,即酒駕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最高可處以死刑。
原本法務部修法要將酒駕累犯致死者判死刑,但據政委羅秉成協調各部會後表示,擔心如此修法將違反量刑原則與國際人權兩公約,最後改針對犯罪事實修正草案,酒駕致死,若情節重大得比照故意殺人,依刑法規定最重可判死刑,宣示意味濃厚。
蘇貞昌今天也在院會裁示,這些日子來,我們看到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而且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我們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271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條具在,我們也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我們很期待各方一起努力,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心得評論]
行政院近日通過了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加重了對於酒駕傷人或致死的刑責。就如同死刑存廢,加重刑罰真的可以遏阻社會上的罪刑發生嗎?還是說只是民粹造成的結果?像針對是否贊成死刑,在台灣大多數的民眾還是持贊成意見的,因為在我們的潛意識裡,這樣的舉動是對被害者家屬的慰藉,而且重刑必須用重罰,罪大惡極之人就必須處以死刑,但真的是這樣嗎?
酒駕致死或造成傷害的事件,每年在台灣也是層出不窮,該如何真的有效減少酒駕並建立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我想絕對不是單單就犯了罪就把人處死了是如此簡單,如果要有效改善,是否還可以重其他地方下手,讓整體的架構更為完整妥善,除了殺雞儆猴,事前的預防或觀念的宣導也是極為重要的,不僅是在犯了罪後的裁決,實際的減少酒駕上路方能有效減少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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