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政一B 林昀毅(3)

姓名:林昀毅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02

【標題】捷運環狀線造成鄰損 住家變爛樓居民無奈
【發稿時間】2018-10-12 16:06
【出處】自由時報

【內文】
捷運環狀線已近完工,但是鄰損糾紛尚未完全解決,新北市議員張瑞山及議員參選人張維倩,今天針對捷運環狀線施工造成景平路574號公寓損鄰問題,批評台北市捷運局與施工單位中華工程公司對於民宅結構損壞等問題不聞不問,台北市捷運局第一工程處土四所主任陳俊榮說,經查證施工單位在訊息銜接上有漏失,但捷運局已責成立即進行鑑定及處理。

張維倩說,環狀捷運施工已完成93.36%,但對工程期間造成的鄰損卻進度緩慢,2013年時,捷運施工單位將574號部份住家內部狀況拍照作紀錄,也承諾將在環狀線通車後做損壞修復,但經歷人事更迭後,多年下來已不再聞問,對照鄰近的大型集合住宅華南名人巷社區,一般公寓住戶沒有管委會協助更顯無奈。

574號曾姓住戶代表經張瑞山和張維倩協助,8月17日已初步協調由中華工程公司墊款委由台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預定10月15 日共同會勘鑑定,張維倩希望捷運公司不僅要針對外牆與結構部份作鑑定,對於房屋內部損壞,也要掌握與修繕,根據各樓住戶統計,房屋損害包含公共梯間出現裂縫,住家地磚隆起或是產生寬度3至5公分裂縫,加上內牆斷裂與剝落問題,讓住戶對建物結構安全產生恐慌。

陳俊榮說,捷運局在施工前就已針對沿線建築物先行調查,一旦發生鄰損就可盡速查證及修復,景平路574號至578號為同棟建築,574號住戶因施工單位人員資訊銜接有遺漏,目前已列案處理中。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評論】

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與社會發展,政府常常需要徵收私有土地,或是補償因施工所造成他人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失。但即使政府徵收土地建設公共設施是依法行政,但依然時常在新聞上看到民眾對於這類公共建設在建造時所產生的噪音、土地的破壞所有不滿。就如上述新聞中的情形一樣,政府在建設過程中,因歷經政黨的輪替,與人事上的更替,漸漸淡忘當初承諾將會補償因施工所導致的損失,而導致人民的不滿。但政府該如何在社會利益與人民的基本人權中做權衡呢?

根據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政府諾是為了大型的公共建設,例如:捷運、高鐵、高速公路等,可以根據土地徵收條例徵收私人土地來進行建設。但即便法律清楚的規定政府有權因公共利益而侵犯人們之基本權利,但我認為,政府仍因考量當地住戶對於建設的態度,並且公開透明的對當地住戶說明建設帶來的好處以及可能潛在的問題,例如:舉辦在地座談會便能有效地傳達建設帶來的社會利益並且促進社區合作與發展。當然,最重要是,針對因公共利益所遭到犧牲的住戶,必須妥善的處理並依法補償,唯有政府與人民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完善的政府效能,社會才得以快速發展,逐漸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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