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卓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9
【標題】LGBT是如何被【打】擊的?從馬來西亞公開鞭刑女同志談起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417503
【內文】
【內文】
今年(2018)九月初,馬來西亞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鞭刑案。在登嘉樓州(Terengganu),兩名穆斯林女子因企圖發生女女性行為(Attempted Musahaqah),而被執法人員逮捕並控上法庭。
兩名女子觸犯了登州伊斯蘭刑法第30條——Musahaqah——此條文最高刑罰為罰款不超過馬幣5,000元(約台幣37,440元)、監禁不超過三年、鞭刑不超過六下,或可處以三項刑罰裡任何組合的懲罰。兩名女子在認罪後,被法官判決處以罰款馬幣3,300元(約台幣24,400元),以及鞭刑六下。
馬來西亞伊斯蘭法(下稱伊法)大多將Musahaqah定義為「女同性戀性行為」或「兩名女子之間的性行為」。嚴格來說,將Musahaqah等同於女女性行為並不完全正確。Musahaqah指的是摩擦陰道的性行為,但女女性行為不只限於此,也有使用假陽具、手指等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那麼這些性交方式是否也被歸類成Musahaqah呢?
根據伊法,上述行為皆包括在內,因這起鞭刑案裡的兩名女子,在被捕的同時也發現持有假陽具。雖然持有假陽具不代表兩名女子就會使用假陽具發生性行為,但執法官員顯然是因假陽具而將她們逮捕的。早在2014年,就有兩名女子在飯店被逮捕,後來也是以Musahaqah罪名被提控。這兩起案件相當類似,都是在身邊發現假陽具,這兩名女子最後也認罪;不同的是,2014年的案件是直接被控女女性行為(Musahaqah),而不是企圖發生女女性行為(Attempted Musahaqah)。
號召民眾觀看公開鞭刑
雖然鞭刑在馬來西亞伊法和民法裡並非罕見,然而登州伊法庭將這次的鞭刑廣為宣傳,甚至主動召開記者會,這種做法是相當罕見的,無法不令人懷疑其背後的政治意圖。
同時,審判此案的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表示,兩位當事人所犯下的,是一個非常嚴重且違背上蒼旨意的行為。實行鞭刑當日,法官也強調鞭刑是為了提醒和教育當事人和社會大眾,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
而當伊斯蘭法庭公佈鞭刑日期後,與登州政府密切合作並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組織I-MITS (Institut Modal Insan Terengganu Sejahtera),就在其臉書粉絲專頁上,公開號召民眾出席觀看該場鞭刑,以支持州政府反對性少數的行動,以致當天多達百人出席「觀看」。
甚至,公開鞭刑事件結束後不久,在伊斯蘭黨(PAS,目前為登州執政黨)大會上,也有不少黨代表恭賀登州政府成功實行鞭刑,並表示讚許。由此可見,伊斯蘭黨是企圖通過大力「打」擊性少數,來獲取人民的支持。
此外,由國陣(BN)執政的彭亨州伊法裡,本來沒有針對女女性行為的法規,但他們接著宣布會修訂彭州伊法,並表示將增加這一條文,也將效法登州伊法實行鞭刑。這也表示國陣,或更準確來說,巫統(UMNO),也企圖和伊斯蘭黨玩同樣的把戲。
打壓LGBT被當成政治宣傳工具
令人感到訝異的是,不只有登州政府和彭州政府利用性少數作為他們的政治工具,新政府希望聯盟(PH)也同樣如此。
登州公開鞭刑案前一個月,馬來西亞接二連三發生數起與性少數相關的事件。聯邦政府以「不鼓勵公開宣揚LGBT文化」為由,要求主辦單位撤下兩位LGBT社運份子的愛國照片;吉隆坡市政府掃蕩同志夜店,並邀請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組織「參觀」整個掃蕩過程,以向他們展示市政府「杜絕不良風氣」的決心。
上述事件以及高官們的公開言論,都大大地助長了恐同勢力。民間和網絡上針對性少數的暴力增加,也開始有民眾主動發起各種抵制及對付性少數的行動。一如一名女跨性別無故被攻擊。當問及為何攻擊跨性別時,肇事者卻表示「就是想打而已」。
一如霹靂州的某場商業活動邀請了知名女跨性別商人前來設攤,也引起當地非政府組織的抗議,主辦單位甚至允許抗議者進入會場「參觀」該名女跨性別商人的攤位。另外,社交媒體上,也有不少民眾發起抵制這名女跨性別商人和其合作夥伴的商品。6
雖然這些反對性少數的言論和行動並非近年才有,可是當政府和政治人物越頻密利用性少數作為政治工具,社會大眾針對性少數的暴力也越來越猖獗,甚至合理化歧視。時至今日,儼然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許多性少數表示感到越來越不安全,同志也互相勸勉保持低調;有同志夜店因擔心會遭到掃蕩而選擇休業;圈內的派對活動也變得越來越少,也有跨性別者因擔心被攻擊而害怕出門。
1982年全國教令委員會(National Fatwa Council)頒布禁止跨性別進行變性手術教令,可說是政府和政治人物利用性少數作為政治工具的起始,直到1998年的安華肛交案,再到2018年新馬來西亞對合意女女性行為進行公開鞭刑等。四十年快要過去,日月更迭物換星移,馬來西亞也終於擺脫國陣長達六十年的霸權,但對性少數而言,所有事物彷若沒有任何改變,前朝政府也好,新政府也好,性少數族群一直是政府和政治人物「最愛的」政治工具,未來也將一直都是。
馬來西亞允許公開鞭刑?
本次案件引起軒然大波的原因之一,還包括公開施以鞭刑的做法,在法律的定義和程序上也有不少的歧義。首先,馬來西亞有兩套法制,分別是伊法和民法(或俗稱的世俗法)1,以下簡單列出兩者的差異:
簡單來說,這起公開鞭刑屬伊法範疇,但伊斯蘭法庭(下稱伊法庭)和宗教局並無權限鞭打受刑人。伊法庭及宗教局若需要執行鞭刑,必須向聯邦政府內政部的國家監獄局提出申請,要求監獄局派出執行鞭刑的官員(caning officer)。
弔詭的是,根據1955年監獄法(Prison Act 1995)和2000年監獄法規(Prisons Regulations 2000),從監獄局派出執行鞭刑的官員只能鞭打「囚犯」。而這裡指的「囚犯」,是以1955年監獄法為依據,即無論被定罪與否,在監獄中被囚禁的人以及假釋的犯人。然而,這兩名女子並不是囚犯,她們沒有坐牢,也非假釋的犯人,所以鞭刑官員是沒有權限對她們施予鞭刑的。
進一步來說,伊法庭是否有權要求監獄局派出相關官員?因為監獄局並不隸屬伊法庭或州政府的管轄,而是屬於聯邦政府內政部的管轄。既然如此,為何內政部批准相關官員,去執行這場鞭刑呢?
在事件爆發後,首相署法律部長就公開表示,聯邦政府無權干涉這場鞭刑,因為伊法和伊法庭都屬於州政府的管轄,而非聯邦政府。但是從程序上來看,聯邦政府其實有權力干涉這場鞭刑。例如在監獄局指派執行鞭刑的官員時,聯邦政府就可以管轄範圍不同等的理由,下令暫緩或甚至不派出任何官員,直到管轄範圍及職責歸屬的問題釐清為止。
因此聯邦政府無權干涉之說,極有可能是政府無意干涉,卻假託沒有權限;或是新政府仍不清楚程序如何。若是前者,聯邦政府可能是為了避免被政敵指控「支持LGBT」,而選擇將這件事情全部推給登州政府,並對外強調自己無權干涉;而若是後者的話,則讓人擔憂新政府的執政能力。
涉及性少數的馬來西亞伊斯蘭法
除了Musahaqah,馬來西亞伊法也有不少刑罰涉及性少數,例如男扮女裝/女扮男裝、跨性別(Pondan)2、肛交(Liwat)3等等。這些法律裡,存在著許多的灰色地帶,而當中對跨性別的衝擊最大。因為他們不僅會被男扮女裝/女扮男裝罪名提控,也會被企圖肛交(Attempted sodomy)4的罪名提控。
如何才能證明當事人企圖進行女女性行為(Attempted Musahaqah)和企圖肛交(Attempted sodomy)?如果當事人正在進行或已經進行了上述的性行為,為何不直接以女女性行為(Musahaqah)和肛交(Sodomy)罪名逮捕他們呢?
法律並沒有明確說明如何才算是「企圖」(Attempted),不僅舉證上有許多灰色地帶,伊法庭也不一定能夠成功以「企圖XX」的罪名將他們入罪。然而,大多數當事人都會因為害怕被公開、沒有律師代表、沒錢請律師等原因,最終選擇認罪。加上在伊法留下案底,並不如民法般的案底對當事人造成後續影響,所以許多當事人也會選擇趕緊服刑,結束掉案件。
這些用來對付性少數的伊斯蘭法及其灰色地帶,不僅經常用於逮捕性少數5,也讓性少數一直處於污名的狀態,更讓掌權者有機會利用LGBT來作為他們的政治工具,獲取選民的支持和攻擊政敵。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
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
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
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心得評論:
在這個事件中,其實令人擔心的不僅僅只是人權的被漠視,公開處刑、法規命令及訂定的模糊、宗教法位於民法之上、程序不公等,都是其中隱含的嚴重問題。國家除了沒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之外,還藐視人民的基本尊嚴與自由,實在讓人心寒。
在新聞中,可以知道這是一場政治遊戲,但在背後的問題才真正叫人心驚-----一個藐視人性尊嚴,忽視人民自由,公開歧視的決策竟然可以獲得民心,社會風氣更是因此而將歧視合理化進而擴大,不禁令人納悶在這樣的國家中,人民基本的權利究竟有沒有其該有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也不禁讓人感慨,馬來西亞的民主及平權之路,可能還有漫漫長路要走。
一個國家的法律訂定,不應該偏含個人或部分群體的絕對價值觀及道德,應該是以全體人民的權利為基準。以宗教之理由強加規範於人民身上本就違法了宗教自由,也強烈的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及人民集體忽略了社會上的少數聲音,甚至打壓他們,那我想這樣的國家是壓抑且充滿著許多悲劇及問題的。
一個國家的法律訂定,不應該偏含個人或部分群體的絕對價值觀及道德,應該是以全體人民的權利為基準。以宗教之理由強加規範於人民身上本就違法了宗教自由,也強烈的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及人民集體忽略了社會上的少數聲音,甚至打壓他們,那我想這樣的國家是壓抑且充滿著許多悲劇及問題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