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3日 星期六

政1B 黃晨瑜(3)

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時力爆中醫診所逼員工抄病患個資衝公投人數 幸福盟:不要抹黑

【出處】上報快訊/黃雅旋 2018年10月11日

【內文】
    反同團體發起的「愛家公投」3項連署日前通過成案門檻,而11日時代力量開記者會,踢爆一間
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中醫診所老闆娘,要求員工將病患個資抄寫到愛家公投連署書。員工向老闆娘反
映這樣的行為恐違法,卻遭到老闆娘恐嚇並被解雇。中選會於日前公佈「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結合」、
「國中小不實施同志教育」、「婚姻以外其他形式保障同性生活權益」3案連署書。不過,時代力量
新北市候選人張祐銓、唐聖捷11日偕同陳情人C小姐舉行「假愛家真違法,只是去看病,也會淪為愛
家公投連署人?」記者會爆料內幕。
      C小姐表示,她是新北市中和區某家中醫診所員工,8月時受到該診所老闆娘指示,要求她將病患
個資抄寫到愛家公投連署書上,但她隨即老闆娘反映,認為此行為相當不妥且違法,不料她卻在9月
遭到違法解雇,甚至遭到老闆娘恐嚇,「你要把事情鬧大也可以,我會請院長讓整個中醫師界知道
你是什麼樣的人!」
 C小姐透露,中醫診所的老闆娘本身是一位心理諮商師,在台北市也另有診所,該診所的院長也就
是老闆,兩人是夫妻,且都是教會「士林靈糧堂」的成員。
      張祐銓認為,此舉已違反多項法律,呼籲中選會嚴查所有連署書是否登載不實,因為惡質連署絕
對不是個案。 唐聖捷批評,這種大量偽造公投連署書的做法,與國民黨3項公投案死亡連署如出一轍
都是為了跨過連署,利用手頭個資、不惜使用違法手段。這是把其他站在街頭,依法一份份收集連署
書的團體、查對資料的戶政人員及中選會當成笨蛋嗎?
     據C小姐檢舉,抄寫連署書份數約有一箱之多,而時代力量在記者會後,也前往中選會告發,並要
求相關單位主動嚴查、不能放縱「先違法連署,再罰法解雇」惡劣行徑;在違法解雇上,時代力量也
協助C小姐完成存證信函、爭取不當解雇動作。對此,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反駁此事,她呼
籲,「不要藉著抹黑愛家公投來奪取知名度。台灣民眾看這種選舉的伎倆,已經厭煩了,希望公投可
以回歸和平理性。」曾獻瑩表示,如果真的有掌握相關證據,就應該透過司法途徑調查處理,這樣開
記者會批評很不可取。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
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
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
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心得】
  對於這件事,暫且撇除掉我個人對於同婚的支持與否,就醫院不當使用病人資料這點而言,我是
非常不認同的。憲法在表現自由上,給了我們可以自由表達自己個人意願的權利,只要是受憲法保障
的人民,就理所當然地可以針對議題表達支持或反對,故中醫師這項作為,已經嚴重挑釁了憲法的權
威。甚至於,任意濫用病人個資,去做一些非病人本人知情同意之事,同時也是違反了刑法和個資法
,以及中醫師本身的工作倫理,也受到了挑戰。
  其實這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情況,或者是直接明顯違法的真實事件,在社會上可說是層出不窮,
沒有被揭發的更是不在少數,只是有沒有正義之人敢站出來,為不公不義的事情發聲。但有時候一件
不公義的事情被揭發,目的意義都是為了揭發後的憤慨民意,在政治角度上也只是一種操作手法,這
是讓我比較擔心的點。我希望這個社會能減少明知故犯的惡意犯法行為,也減少一些操作民意的政客
,讓社會能真正的進步並且得到和平與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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