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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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婦聯會388億資產移國有,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2019/04/18蘋果新聞
內文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上月19日作出行政處分,要將婦聯會388億元資產移轉國有,婦聯會認為如果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損害,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裁准,黨產會在相關訴訟確定前,不得將婦聯會資產移轉國有。可抗告。
裁定指出,388億元「實屬鉅額」,如果在訴訟確定前就被移轉國有,將造成婦聯會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婦聯會聲請停止執行具有急迫性。
此外,黨產會認定婦聯會財產為不當黨產後,婦聯會已經無法任意處分資產,所以暫時停止執行移轉國有,不至於造成婦聯會脫產,對公共利益影響不大。基於上述理由,裁准停止執行移轉國有。(丁牧群/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1 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 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
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第 6 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
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
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
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
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
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
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心得
在民進黨上任後對於不當黨產的追討和落實政黨公平競爭不遺餘力,雖然當中對於以上行為被解釋成政治追殺的說法時有所聞,但面對過去國民黨一黨專政且接收日產和運用勞軍捐卻移為他用的事實,勢必需要妥善的處理以確保公平的政黨競爭環境。
在這個案中特別婦女聯合會過去利用勞軍捐建設軍宅且運用在勞軍上,但剩餘的餘款約388億元的巨額款項和孳息應如何處置法院作出訴訟為完結前不得將上述款項繳交國有,因訴訟後若有不同結果將造成婦聯會無可回復之損害。
在黨產會的網站當中,早在107/2月時已認定婦女聯合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
民黨之附隨組織。但當中需要討論的是這個結果雖然是獨立機關黨產會做出的,但是否有因立場而有認定差異的部分或許需要獨立司法的判斷才能更服於他人。
最後當黨產會、促轉會面對轉型正義時牴觸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時,能否不畏威脅、或各種程度的利誘威逼,做出符合正義的處分,將會是檢驗轉型正義是否具有意義或只是政治追殺的重大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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