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 星期五

政四A 周孟瑤(2-8)

姓名:周孟瑤
班級:政四A
學號:04114156

【標題】立院擬砍試委人數 考試院下週討論提院版修正案
發稿時間:2019/04/18 20:03
出處: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4180337.aspx
【內文】(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18日電)立法院初審通過大砍試委人數,考試院長伍錦霖今天重批將造成憲政危機,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表示,將在25日全院審查會中提案討論是否將提院版組織法修正案以及是否要呈請總統進行院際調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19位考試委員減為3人,任期也由6年改成4年,全案須送黨團協商。
  考試院長伍錦霖今天在考試院會中宣示立場,他憂心考試院被弱化將造成憲政危機,更說,如果最後立院強行通過有違憲疑慮的法律,破壞文官體制,損及人民權益,他將負完全責任。
  李繼玄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伍錦霖已責成人事室將在25日的全院審查會上提出討論案,討論是否要提出院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
  李繼玄說,之所以認為應提院版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主要就是考量到有院版才能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有所依據。
  李繼玄說,若下週全院審查會中能全部討論完畢,最快也要在5月2日院會上通過後,才是確定版本。
  針對是否要呈請總統進行院際爭議調解,李繼玄說,一樣也是在25日全院審查會中討論。
  不具名考試委員說,現在很多試委都不願意發言,主要是擔心外界會誤認為他們在為自己爭取權益,但是這個修正案最快可能要下一屆才會實施,與他們並沒有直接關係,他們是為了捍衛考試院憲定的職掌而戰。
  不過,該試委說,針對考試院是否要提出院版組織法修正案,試委正反意見分歧,有人擔心,若提了一個妥協的版本,等於就是敗了,無法再繼續主張要維持現狀,但當然也有人認為,提一個院版才能在協商中有所依據。
該試委表示,多數人還是希望能維持原狀,不要做出更動,盼部分人士不要以毀滅性手段,影響考試院發展。(編輯:趙蔚蘭)1080418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第 八 章 考試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4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 89 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考試院組織法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心得評論】
 考試院的工作負責考選公務人員、考選專技人員考試、培訓公務人員、處理公務人員升遷、撫卹、退休等事項。目前我國考試院共有十九位委員,都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日前立院提案要將考試委員人數刪減,並縮減任期,此舉引發現任考試院院長伍錦霖批評,他認為將考試委員人數刪減,可能影響考試院的「合議制」決策方式。
  但支持考試院瘦身的立委們表示,且目前19名考試委員的人數竟是依照「中國省份」來決定,且背景紛雜,有政治酬庸的嫌疑,有必要裁減。
  時代力量及民進黨立委最早從2016年就有意將考試院虛級化,今年4月11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將19位考試委員減為3人,任期也由6年改成4年,並明定3款任用資格,也新增規定,要求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兼職,若違反規定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根據初審通過的版本,精簡考試委員後,估計每年約可省下超過4400萬的人事費。
  目前關於考試院的爭議,大致可分成三點:
一、 其他國家只有三權分立,台灣有沒必要將「考試」獨立出來:
我國五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分立是台灣獨有的制度,根據考試院官網說明,之所以特別設立考試院,是因為在三權分立制度下,考試權隸屬行政權,容易受政黨派系因素影響而衍生分贓政治的流弊,因此特別將考試院獨立出來。但根據前考選部長林嘉誠的觀點,考試院現有職權分別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3個部級機構行使。這些業務沒有必要設置部級機構執行,行政院設立人事總處,業務與銓敘部、保訓會部分重疊,而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都可改隸行政院。
二、 19名考試委員年花6000萬,人數卻是依照「中國幅員」決定:
根據考試院2018年的決算書內載立法院的質詢內容,考試委員原本只有11人,但1947年,將中國整體幅員納入考量,於是增列為19人。2016年黃國昌質詢時就曾提到,當時有個不成文法,「華北、華中、華南,一個省一個考試委員,然後西北、東北、西南地區各一個,加起來19個考試委員。」考試院2018年的決算書也提到,19名考試委員的人事費比照部長級待遇,再加上車輛油料養護費、國外旅費等業務費,2018年19人共編列6026萬9000元。
三、 考試委員背景千奇百怪,卻主宰法案:
考試院現任19名考試委員的學經歷及背景,曾經任典試委員長、考試委員,或專長與公共行政、人事法制相關的,只有9位(其中還有3位專長與公共行政、人事法制無關),另外10位專長紛雜,包括金融經濟、休閒管理、森林生態、運輸、都市計畫、資訊工程、警察等。考試委員主要工作就是出席考試「院會」、「聯席審查會」。民進黨立委柯建銘2016年就在立法院質詢時就說,銓敘部、考選部等3名部長所提法案,要先送考試院院會通過後才送立法院,等於考試委員主宰了考試院所有法案的進度及體制的變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