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
立院司委會明審「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4版本攻防
2019-04-07 19:11〔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
【內文】
我國於前年底正式公布施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明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若持有政治檔案,應通報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經促轉會審定後移歸為國家檔案,而行政院隨後也在去年5月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做為配套法律,對「政治檔案」的定義與開放做出規範。
除了行政院版本外,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林俊憲等人也分別提出「政治檔案法草案」及「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此外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也提出了「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一共4個版本送交立法院審查。
在定義部分,林昶佐版與行政院版定義相同,明定「政治檔案」是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從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與228事件、動員戡亂或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或文件。
尤美女與林俊憲的版本,時間則以1945年10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台灣至1991年5月22日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來計算,並明定檔案保管單位包括「中國國民黨及其黨營機構」;林俊憲版另增列「行政院所設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在拒絕移轉檔案的罰則部分,行政院版並未另行設計罰則,但可依現行「促轉條例」第18條開罰100萬至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林昶佐版規定可處2萬到50萬元罰鍰,且得按「日」連續處罰;尤美女版規定得處10萬元以下怠金,並得連續罰;林俊憲版規定得處20萬元以下罰鍰,同樣可連續處罰。
此外,尤美女及林俊憲版還規定,未來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應增設專責委員會,負責協助制定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及公開使用的標準,該委員會應由9名相關領域專家及受難者家屬代表組成,其中受難者家屬代表最多3人。
行政院版雖未規定要設置專責委員會,但明定若開放政治檔案時涉及爭議事項,應由國發會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進行審議。
【相關憲法條文】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第4條: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第18條: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前項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向促轉會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促轉會應作成紀錄。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移歸政治檔案以原件為原則。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政治檔案之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本條例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第19條: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評論】
彌補歷史傷痛並不是一個政治動作而是給受害者一個遲來的正義,至於正義的界線何在,採取的方式包括歷史資料公開或法律審判、財產追溯、受難者賠償等等以及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甚至應該從228事件有加害者的存在等等來讓受難者的家屬有一個交代國家應讓民眾理解面對歷史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讓台灣能真正用民主與理性來面對歷史傷痛,撫平過去的傷痕共同攜手走向未來。公開歷史檔案能讓我們更了解歷史真相,並還原當時這些不公正侵害人權的歷史。希望能透過立法院修訂草案,通過該法律讓歷史檔案能不受阻礙而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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