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
2019-05-11 00:06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程嘉文/台北報導
教師法修正三讀 加速淘汰不適任者
【內文】
經教師、家長團體多次上街角力、拉鋸,立法院會昨終於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除將不適任教師分四類處理,也明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若教評會或校方不作為,可由專審會介入處理;修法也明定教育部規畫多元進修等方案,鼓勵教師終身學習。教育部呼籲透過此法,親師攜手合作,共同守護孩子。
教師法初審通過時,教師團體擔心將讓老師落入動輒得咎的險境,呼籲教育部將管教和體罰、霸凌的界線畫分清楚。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司長鄭淵全表示,教育部將在子法中,明確畫清管教、霸凌、體罰的界線,「教學不力」也會明確界定。他表示,將邀請家長、教師團體代表「繼續往下談」,一起修訂教師法子法。
原本政院版修正草案,還包括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師寒暑假返校相關事項、以及大學教師未通過限期升等及教師評鑑者得資遣等,引發教師團體抗議。最後經過各方溝通對話及朝野黨團溝通,決定這次修法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為優先,其他部分不處理。
新法增加在高中以下,主管機關可成立專審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明定委員人數、任期及各類代表的比例,使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件更公正。如校方與教評會對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可由主管機關介入,提交專審會處理,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關於教評會與專審會處置「不適任教師」的門檻,家長團體和教師團體意見不一致。立委逐條審查時,各自在立院周遭舉行集會表達抗議。場內委員也折衷雙方意見,將「不適任教師」區分為四類:涉及性別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及其他。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依據不同類型,教評會與專審會的成員比例、開會與表決通過的門檻有所不同。
例如針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原本退場機制是教評會代表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修法後新增,在教評會審議後,學校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如經專審會認定,再送回教評會表決,只需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便能解聘或不續聘。
修法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百分之九十九的教師都是專業與優秀的,若程序不健全、制度失靈,即使只有極少數不適任教師,也會影響社會對整體教師的信任。讓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更有效,不只保護孩子,也保護多數好老師。
【相關憲法條文】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 76 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過去在教學體系上,不適任的教師一直無法淘汰,退場,之前有諸多新聞都傳出性騷擾的老師都能繼續任教造成學生家長恐慌。而從前教學不力這類的事物被認為是學生老師雙方認知差異,因為教學不力是難以判斷的,我想針對這塊還需要更清楚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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