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

政一B 許詠晴 (2-10)


姓名:許詠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2

【標題】行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吹哨者,被「職場霸凌」可求償
【發稿時間】2019/05/02
【內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故意揭露揭弊者的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政府的公部門或民間私人企業,都可能發生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因此,政府立法要對揭弊者的身分保密並保障其工作權,盼這項草案能建立「反貪腐」的機制。
「吹哨者」面臨的困境
揭弊者又俗稱「吹哨者」,不論公司企業或公部門,許多弊案多靠掌握內部資訊的員工才有辦法揭發,然而揭弊者也面臨許多職場困境,包括吹哨後遭到公司威脅、職場霸凌、被調職或停職處分、失去工作後因為身份曝光備受責難、找不到新工作等。
以幾個例子來看,《聯合報》報導,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2012年因檢舉單位長官公費私用,被法院認定是共犯遭免職,數度陳情未果至今仍待業且求職屢受阻,「貪腐共犯」的標籤一直在他身上,只能等待復職機會和平反。
《自由時報》報導,桃園「元山蛋品」涉嫌回收黑心蛋再製變賣,去年8月被查獲後遭起訴,9個月後,當初檢舉的「吹哨者」不僅丟了工作,還面臨威脅、四處搬家,當初檢舉獎金也只有依最低標準發放10萬讓他難以生活。
台鐵去年10月普悠瑪出軌事故,當時立委黃國昌爆料普悠瑪的主風泵異常後,相關人員都接到台鐵「封口」指示。
綜合《中央社》《風傳媒》報導,台灣史上最高層級的吹哨人是曾任永豐金銀行總經理的張晉源,當時永豐金爆發超貸事件,張發現後主動向金管會通報前董事長何壽川隱匿關係人身分違法放款,結果銀行局將檢舉內容告知永豐金股東;原本為身兼財務長、銀行總經理的張晉源就被拔掉7個工作職務,變成只管一項業務的資深副總。
張晉源因為身為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可視為資方,更不適用《勞基法》中的吹哨條款,因此面對這樣的人事調整,沒有任何法條可以保護他,若當時有《揭弊者保護法》,張晉源就可以獲得保護,去對抗不合理的人事調整。
「爆料文化」下的立法背景
《風傳媒》報導,台灣從2012年就開始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但「爆料文化」盛行,民間企業的揭弊態樣十分多元,從檢舉資方違反《勞基法》、環保公安、公平交易、金融監理、水土保持等,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等,企業界擔心立法後,可能導致黑函文化更惡化,造成公司治理困難,因此始終反對立法。

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吹哨者」的權益保障逐漸受到各界重視,保護條款陸續在《空污法》、《水污法》等法律中增訂,法務部原本針對公私部門的分別訂定《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當時主要考量民間企業的揭弊,勢必對勞雇關係產生衝擊,在工作權保障上必須更周延。不過行政院最後決議將二部法律合併為同一部法律立法。
本次草案重點有哪些?
院會通過的草案條文包括幾項重點,保障揭弊者的工作權和法律權利外,也針對職場霸凌予以賠償:
1. 保護從優、處罰從重
對揭弊者保護部分,如果其他法律有更好的相關規定,就採取優於草案的作法;另為嚇阻對揭弊者的報復行為,其他法律對報復者有較重的處罰規定時,則從重處罰。
2. 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項目涵蓋公司部門
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例如在2017年爆發的永豐金詐貸案中,因揭弊者為企業委任的高階經理人,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揭弊保護規定,草案將私部門揭弊者範圍擴大,包含「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保護。
另外也擴大適用於「準揭弊者」,如配合調查、擔任證人及拒絕參與弊案實施之人。
另外草案規定不得對揭弊者採取不利人事措施,包括免職、降調、減薪等等,否則公部門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懲處,私部門可罰5萬到500萬元。
3. 層次性通報程序
規定揭弊採兩層次通報,第一層為內部主管、首長或指定人員,以及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如果第一層收到揭弊通報未處理,揭弊者可向第二層的民意代表、媒體或民間公益團體揭弊。這是考量若揭弊內容不實,造成的企業與社會衝擊巨大,揭弊者應先向有權調查的第一層受理機關揭弊。

不過揭弊者向第一層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等待回應最長30天內,可能成為空窗期不被此法保護,對此蔡碧仲回應,時間上確實會衍生一些弊端,但是層次性通報設計,具名部分不是絕對的要求,這牽涉到揭弊者權益保護,可以透過化名、對照表、密封等等方式處理。
4. 重視工作權保障,正視職場霸凌
草案並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當事人可要求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補發工資及損害賠償等。
若是員工揭弊後無法復職,草案也有「好聚好散條款」,在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終止勞務契約,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3個月以上的「待業補償金」。
5. 減免揭弊者法律責任
若因揭弊向受理機關陳述涉及國家機密、營業機密的內容,不須負洩密責任;揭弊者若是犯罪的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並出庭作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的揭弊者,申請再任公職時,機關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限制。
6. 強化揭弊者程序攻防,引進「法庭之友」制度
在揭弊者受到不利人事措施提出救濟程序跟訴訟程序中,草案將舉證責任轉換,揭弊者只要提出在揭弊行為之後遭受不利人事措施,就可以推定有受到報復行為,公司必須要舉證沒有報復引進「法庭之友」制度(amicus curiae),在法院審理期間,必要時得徵詢兩造同意後,讓公益團體、律師公會、同業公會、工會、主管機關或檢察署,得針對事實爭點與法律表示意見,提供法院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參考。

【相關憲法條文】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3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心得評論:】
社會上黑心及不法的案件層出不窮,舉最經典的例子大概就是2014年台灣劣質油品事件,像這類危及社會大眾身心健康的不法事件,舉報者對於社會有極大的貢獻,然而,我們卻常常忽略的他們。
舉報者常因揭發不法事件而受到工作上的排擠,嚴重者危及其生存的權利,現在立法通過法案保障他們的權益,不僅能讓多數廠商的製程能透明化,還能促進消除社會對於食品或日用品安全的疑慮,但這樣真的好嗎?在幫助一方的反面,我們也要想想會如何造成業者的困擾,而這個困擾並不是為了助長黑心製成而擔憂,而是擔心在這資訊發達的時代,訊息容易過於片面的傳遞給人們,不經查證的話,多數都有可能是偽造的,再加上這樣的法條通過後,極有可能助長抹黑歪風,使優良店家也有可能陷入名聲敗壞的一天。因此我認為在通過這項法條的同時,仍有許多配套措施需要一併上路,希望除了能保障到舉報者的人身安全之外,也要確保舉報的真實性,不要讓法律傷害無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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