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若縈(3)

姓名:黃若縈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9

標題:因活潑遭師罵「沒人當你啞巴」8歲童從此不敢說話!

出處:TVBS

內文:新加坡一名24歲作家黃欽韋小時候因活潑外向,而被老師責罵「你不說話,沒人會說你是啞巴」,因此心靈受創,之後長達8年的時間,讓他在學校都不發一語,連咳嗽、打噴嚏也不敢發出聲音,行為舉止怪異而遭到同學霸凌、排擠。因長期的情緒壓抑,導致他罹患「選擇性緘默症」,甚至一度崩潰到自我傷害,所幸經過治療後,已恢復健康的心靈。

據《海峽時報》報導,新加坡一名24歲作家黃欽韋,8歲時,因為個性活潑外向,常被老師指責、懲罰,除了命令他到教室門外罰站,還會用課本丟他或打他的後腦勺,有天老師更直接對著他嗆「你不說話,沒人會說你是啞巴」,讓他大受打擊,也誤以為「不說話才是好學生」,從此之後,他在學校便不敢再ki說任何一句話。

日後狀況更加嚴重,甚至連咳嗽或打噴嚏都不敢發出聲音,因為行為舉止變得怪異,遭來同學們排擠、霸凌,讓他在學校非常孤單,痛苦到在家會用頭去撞牆,傷害自己,面對人群已成心理的最大障礙,僅敢跟家人對話。

黃欽韋9歲時,被醫生確診為「選擇性緘默症」,接受治療後,終於在中學四年級打開心房,成功和同學們交談。現在24歲的他,也出了一本書《沉默不是金》(Silence Is Not Golden),希望能夠幫助所有像他一樣的患者早日康復,他說「沒有人可以獨自過完這一生,尤其是那些經常面對漫長、艱難旅程的選擇性緘默症患者。」

相關法規: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第 509 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

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

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

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

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

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

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

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

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

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前項

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

依該法規定處理。

心得:

        看到這則新聞真的讓我挺有感的,因為像我就是會因為別人的一句話就往心裡去的人,所以我也不太會去講那些傷人或刺激別人的話,雖然有時候會不小心講出什麼,但事後想起來又後悔不已。但隨著我們年齡增加,可能慢慢學會不去在意,可是對一個八歲的孩子來說,學會不在意根本不可能,我想那個老師可能沒想到自己的一句話卻傷害也影響孩子那麼深,或許言者無心,但聽者有意,我只是想說,說出去的話是不能再收回的,而且那些痛那些傷,只有被害人才會懂。所以儘管是好朋友,開玩笑也要適可而止,畢竟有時候自己傷到人卻不知道,對方也不會表現出來。尤其老師和家人,又是從小影響我們最深的人,他們所說的每句話,我們都覺得是對的是真的。幸好,那位作家找到自己的出路,不然帶著傷過一生,實在太痛苦了,但我想既使他已經治療好他的病,但那些他曾經歷過不好的回憶,卻是永遠都無法遺忘的痛。雖然憲法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但學會用同理心去體會別人的感受,讓彼此關係更和諧。

        再來提到霸凌議題,往往我們看到同學被霸凌的時候,通常的都是默不作聲,儘管心裡憤憤不平,但還是沒有勇氣發生聲,因為我們都害怕下一個被霸凌的會是自己,我想沒人敢制止的另一個原因是一個人的力量太過渺小,如果是大家一起團結起來,才有可能制止霸凌的發生,我想霸凌的問題不是出在於霸凌本身,而是多數人都選擇沉默,以保全自己的安全,我常常在想,旁觀者真的有錯嗎,我們不過是害怕成為下一個受害者罷了,那政府和學校呢,只是採取懲處和輔導,或是置之不理,根本沒發揮真正處理霸凌事件的效用,所以到頭來,教育才是最根本的,我認為家庭教育很重要,因為我們小時候的觀念和想法甚至行為都是影響我們最深的,而教育最大的功能,不是在事後的補救上,而是在事情發生前,解決霸凌問題,不是件簡單的事,我們只要記得,不要把別人的傷痛當成自己的快樂,既然無法伸出援手,就不要成為傷害別人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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