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3日 星期六

政3B 莊亦恩(3)

姓名:莊亦恩
班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尖峰時段飆車釀3死 檢方以殺人罪嫌重大向法官聲押禁見

出處: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9830

內文:

11日無照開車撞死3條無辜性命的謝亞軒,原遭警方以過失殺人罪送辦,然而,警方認為,謝男明知道車況不是很好,還在下班尖峰時間街頭飆車,有不確定殺人故意,警方將主嫌謝男、一同飆車的黃姓男子、幫2人租車的趙姓男子及呂姓男子等4人,以不確定殺人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因謝姓主嫌以及黃男2人嫌疑重大,目前檢察官已向法官聲請羈押禁見。

11日傍晚,兩輛轎車在南京東路公車專用道競速行駛,在靠近敦化北路時,謝亞軒行駛的車子暴衝至人行道,造成2男1女死亡。
無辜遭撞的是一對夫妻及一名保全人員,其中,謝姓保全受傷嚴重,四肢嚴重變形,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緊急送往國泰醫院後,急救半小時仍宣告不治。而黃男和妻子到院前也已無呼吸心跳,急救仍因傷重不治。

警方原依過失殺人罪將謝男送辦,不過,警方又認為,謝男選擇在尖峰時段高速駕駛,且原先就已知道「車況不穩」,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相當罕見的依殺人罪嫌將謝男送辦。
據了解,肇事駕駛謝亞軒租車不到一個月,就因為爆胎進廠維修;11日剛修好,想要開車試車,就找著開著白車的朋友一起到馬路上狂飆。當時處於下班尖峰時段,車潮大,2人就開到公車專用道試車,謝亞軒緊急右切時失控,導致車輛撞進騎樓,釀成3人死亡。

謝亞軒送修的車廠老闆向媒體說,當時就有告知謝,車子的轉速有問題,剎車系統不是很好,但謝卻執意開走,還在路上飆車。
在此次肇事前,謝亞軒早已前科累累,酒駕、毒品、傷害罪樣樣來,5月更曾因為酒駕追撞別人的車,遭判刑4月外,並吊扣駕照。

而謝被帶到警局後,不時滑手機,還對警察嗆聲「我就是壞孩子!」更曾自稱自己是先前因夜店殺警案名聲大噪的幫派「中山聯盟」成員,不過,卻直接遭警方打臉。經警方相關資料發現,謝嫌並非幫派列管分子,至於其餘友人是否有黑幫背景,將持續清查究辦。
11日謝亞軒肇禍後,員警當場對他進行酒測,並無酒精反應,至於是否為吸毒後駕駛,已採集尿液送驗,待驗後將再送辦。


相關法規
1.憲法第8條之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3.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

5.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心得:
台灣的馬路這樣看來真的有夠危險的,除了傳說中的三寶,還有酒駕,現在連這種的神經病都出現了,真的是有夠可怕,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以致人於死,普通會用過失致死罪起訴,而這次的一開始也是如此,後來卻以殺人罪起訴,重點就是在於檢察官認為他有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一般人開車上路是為了代步並不會想撞死人,所以萬一出事撞死人並非其本意而是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撞死人所以依照過失致死罪起訴,而這裡他明知(明確知道、知情一般就符合法律上惡意、故意標準)自己的車有問題還下班尖峰時間飆車果不其然撞死人,因此檢方才以殺人罪將他起訴,過失致死刑罰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則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的處罰嚴重度可說是天差地別。
雖然台灣目前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判他死刑,不過我個人認為像這種壞蛋個人覺得還是趕快殺掉對社會更好也不一定,不過到時候那些平時不把台灣當國家,處決死刑犯後又把台灣當國家來嘴砲的廢死歐洲人又會來說些有的沒有的了。
最後,在新聞上看到這種消息常常都會讓我們覺得超級火大,也常常會覺得那些輕判的法官都是恐龍嗎?不過也許法官也有他的難處,也就是法官要依法判案,法律上所不能或是沒有辦法使其適用的罪嫌可能只能適用較輕的罪刑處罰,這種情況下我們也許應該要隨著時代的演進修正法律或新的特別法才能更有效的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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