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3日 星期六

政一B羅本信(3)


姓名:羅本信

學號:07114230

系級:政一B

[標題]

競速失控衝撞騎樓 無照駕駛枉奪三命

[內文]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傍晚發生重大車禍,兩輛轎車競速狂飆,其中一輛車失控,高速衝進騎樓撞飛行人,造成3人送醫後陸續宣告死亡,肇事駕駛年僅22歲,只有輕傷,警方依查確認他是無照駕駛,過去還曾有酒駕前科,這次競速飆車失控根本枉害三條人命!山分隊中隊長黃宗斌:「是沒有意識的一個狀態,兩個人是資源回收車輛的駕駛,應該是清潔這邊附近大樓的,清潔資料的公司人員,另外一個我們調查他身分,應該是附近大樓一個保全。」

遭波及的是小貨車駕駛和他太太,以及一名大樓管理員,當場失去生命跡象,緊急送醫搶救,而肇事的黑色轎車,路人說駕駛疑似和一輛白色轎車競速,車子突然失控衝上騎樓。

松山分隊中隊長黃宗斌:「他目前的駕照狀況是沒有駕照的,沒有特別去做說明,只有聲稱他可能是駕駛失控,沒有去注意到。」

事發時間在週四下午五點多,松山區南京東路和敦化北路口,警方調查肇事駕駛是謝姓男子年僅22歲,無照駕駛、還有酒駕前科。

山分隊中隊長黃宗斌:「駕駛的部分,我們有馬上進行做酒測,酒測值目前是0。」

和人在路上狂飆競速,速度過快失控,衝上人行道,又撞進騎樓,無照駕駛闖下大禍,撞死三名無辜路人。

[相關憲法條文]: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議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1-1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心得]:

交通事故的種類何其多,舉凡酒駕、無照駕駛、連環車禍等等皆會對行人及用路人造成生命威脅。文中的肇事駕駛酒測值為0,卻違規超速三十公里以上,造成三人死亡的悲劇,實在不該。或許他是渴望能在一般道路享受如國道的速度感,抑或是想表現自己的能耐,又或著只是單純因為趕時間而超速,不論原因為何,因為他的不注意,已造成一場無法回復的傷害,讓子女和父母天人永隔。其實,大家很常存著僥倖的心態超速。以我親身經歷來說,我的舅媽因為趕路而在速限110的國道上時速達132公里,只因為警察不會取締。雖然我們確實平安地回到住處,但意外仍然可能發生。

文中的駕駛,心理或許打定主意警察不會在此處開單,因此他超速,想不到她卻造成如此嚴重的傷亡。法律制定者制定各項法律,身為國民的我們應該服從這項權柄,確實的遵守法律,就像瑞士何德國等先進國家一樣,才能確保用路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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