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許詠晴 (4)


姓名:許詠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2

【標題】他帶妻兒四處漂泊打工 情緒失控虐死3月大的女兒
【發稿時間】2018-10-21 15:20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434032?from=udn-relatednews_ch2 /聯合報 記者魯永明
【內文】嘉義縣涉嫌凌虐女嬰致死的黃姓父親,遭檢方聲押,嘉義縣政府社會局調查,黃男因3個月女兒哭鬧,今天凌晨零時拿衣架毆打頭部多下,母親在場無力阻止,黃男發現氣息微弱,對其進行CPR無效後,開車送到嘉義長庚醫院急診室,凌晨156分抵達急診室時,女嬰已無自發性呼吸。

社工調查,女嬰728日在醫院自然產出生,因母親未定期產檢,產期感染住院治療,胎齡39+6天,出生體重2620公克,母親有扶養意願,缺乏照顧計畫,黃男從事粗工,無社會保險,日薪約1千元,母親家管,是一對女兒主要照顧者,女嬰姊姊3歲中度障礙,發展遲緩。

女嬰哥哥2016年出生,去年22日受到嬰兒搖晃症嚴重傷害,314日拔管離世,其外祖父母居新北市,偶有聯繫;祖父母離婚居新竹市,無聯繫,黃男因工作狀況不穩定,經常搬家遷移,從2015年後至今曾遷居新竹、台東、桃園、嘉義縣朴子市等地,現租居太保市。

記者下午到黃父家,無人應門,當地縣治出租套房,約45坪大,當地太保市安仁里長陳政龍說,他曾訪視,送民間救助金6000元給黃男,黃男非本地人,對他家庭狀況了解不多。鄰居對黃男並不認識。

社工說,桃園家防中心原受理兒保案件,去年95轉介嘉義縣兒保中心追蹤輔導:女嬰姊姊是桃園兒保個案,桃園家防中心通報今年0625日通報女嬰姊姊高風險家庭,因女嬰父母照顧能力不足,有未受適當照顧之虞而通報。

社會局說,女嬰父母情緒低落,並有受驚嚇神情,精神恍惚。黃男坦承對其第二次施暴,第一次在45天前,今天凌晨為阻止哭鬧,拿衣架打多下,並以毛巾勒女嬰脖子數次,黃男妻子在場無力阻止。

社會局媒合福添福金會提供經濟補助2萬元8000元、善心人士捐款,用在女嬰姊姊醫療支出及輔導母親產檢,申請慈協長期性物資服務(每次半年)2次,評估女嬰姊姊需安置及進行家庭重整,後續以父母違反兒權法行政裁處,強制接受親職教育。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2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155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156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法律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3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
4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心得評論:】
台灣社會頻傳家暴事件,每每看到總令人憤恨不平,孩子究竟犯了甚麼錯需要遭到如此對待?普羅大眾看到這類新聞無一不是強力譴責加害父母,但多數人並沒有看到是甚麼原因,導致家暴的發生。有些是家暴父母本身情緒不穩,但更多的是經濟上的壓迫導致年輕父母身心俱疲,在精神生活上相當壓抑所致。於是我們不妨想想,就算憲法及其他法律都有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並提供補助與救濟,但為何這樣的事一再發生呢,政府在給與人民失業救濟的宣導上,應該要更全面並且提供更加便利的管道,而與此同時,身陷經濟壓力的民眾更不該放棄自我,應該要主動需求救濟管道,每一個的生存權及工作權都是受到保障的,我認為,每一個讓自身權益睡著的人,都是增加社會不安的因素之一,尤其當家暴這種不幸的事情發生時,最無辜的莫過於天真無邪孩子,為了自己及家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安定與幸福,是政府與人民都有義務要共同守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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