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 鄭晴(2)

姓名:鄭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114235 


【標題】
男檢舉違停反遭員警壓制 2警因這原因獲不起訴
發稿時間:2018-10-03 16:35聯合報記者賴郁報導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01441?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
基隆市董姓民眾月前檢舉仁愛市場違停車輛,派出所陳員、曾員前往處理,董事後卻提告,控訴兩員警將他強壓在椅子上,並反手上銬,以致他右臂多處瘀挫傷,胸、膝處疼痛,認為兩員警涉嫌傷害,全案經基隆地檢署偵結,卻發現董辱罵陳員、曾員「米蟲」、「爛警察」在先,兩員警行為尚未逾越警察職權範圍,縱然造成董受傷,依法屬不罰行為,兩員警獲不起訴處分。

董姓民眾怒控陳員、曾員強行壓制並將他上銬,導致手臂、膝蓋多處疼痛、挫傷,但兩員警堅決否認傷害犯行,辯稱因董情緒激動、態度強硬,涉嫌妨害公務,全是逼不得已,才依法將董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

經檢方勘查現場錄音影像,原來當時,董姓民眾質疑陳員未取締路邊停車、做法不當,持續以「爛警察」、「廢人」、「米蟲」、「菜鳥」等語,狂罵陳員、曾員,在場員警曾好聲勸說,明確告知董可能涉及妨害公務,董仍持續出言罵人,甚至拍桌、並以身體碰撞曾員所攜帶的密錄器。

陳員、曾員見狀,才將董壓制在分局櫃檯旁椅子上,並將他反手上銬。董姓民眾涉嫌妨害公務一案經基隆地檢署生請簡易判決處刑,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

但董不滿遭兩名員警壓制,於是也憤而提告傷害,檢方認為,董出言辱罵員警罪證明確,陳員、曾員是行使職權,以妨害公務罪現行犯逮捕董,雖在雙方肢體碰觸衝突之下,董有擦、挫傷,但傷勢並不嚴重,衡量之下,兩員警行為尚未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授權範圍,縱使造成董受傷,依法屬不罰行為,兩員警獲不起訴處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二十三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二十二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條文字意,似僅侷限須為「上、下人、客,裝卸貨物」之目的,並有後續「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之行為,始達成臨時停車之構成要件。

【心得評論】
關於民眾控訴警察的新聞其實並不少見我們最常聽到的是,在非法遊行時警方維持現場秩序,卻遭現場民眾以「警察打人」大聲抗議。當人民犯法在先,警察的取締難道不是為了實踐人民保母的義務嗎?現今這個民主自由的社會,似乎灌輸民眾「自由就是無拘無束」、「民主就是隨心所欲」的思想。以致公權力在前,仍有民眾不服。警方執行業務變得難以拿捏與民眾間的平衡點。我們不能貪婪無限上綱自己的權利,這無非是自私利己的行為。警民關係應是相互尊重,而非彼此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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