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政一B 江薇如 (3)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出處】聯合新聞網
【標題】「最有感司改」勞動事件法將制定 朝野同讚聲
【內文】
被譽為「最有感司改」的勞動事件法改革,司法院提出的勞動事件法草案今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也象徵回應各界對勞動事件訂立特別訴訟程序的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草案全文共53條,包括設立勞動專業法庭、將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的爭議也納入範圍,同時勞工也可以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起訴,並減輕勞工繳納費用的負擔、舉證責任。
今天除審查司法院版草案外,民進黨與時代力量黨團也分別提出版本。立委鍾孔炤說,勞工在勞資地位中,常處於弱勢一方,而各級法院在審理程序上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民事事件審理,不利勞工維持生計,因此應迅速特別程序、減少勞工訴訟障礙。
立委黃國昌則說,以往政府未正面回應設立勞動法院,勞工專庭也形同虛設,就算沒有勞動法院,也一直被要求要有勞動訴訟程序,可惜司法官員顢頇,無法及時補破網。現階段訴訟程序太貴、太緩慢、法官欠缺勞資專業知識意見等三大漏失,害勞工只能回家「抱著棉被哭」。
立委林德福也詢問勞動部,如果僱主用LINE要求出出勤怎麼辦?勞動部則認為員工有權拒絕。李彥秀則表示,司改國是會議後,唯本案的爭議較小,勞資都不想走上訴訟之路,必須擔心當事人在調解過中反成為不利己的證據,因為「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去年6月司法院即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聘勞動法與民事訴訟法學者、律師、一至三審庭長及行政機關代表擔任委員,研議的草案七大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所生爭議。三、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由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調解。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和舉證責任。五、迅速的程序:調解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終結為原則。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的勞工,可以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朝野對本法的制動都抱持正面態度,本法攸關勞工權利,排案很快,立委鍾孔炤希望條文能儘速進入逐條審查,主席林為洲說「希望快,但要審慎」。立委周春米表示,希望能在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前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3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違反前項規定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其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主管機關發現事業單位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即限期令事業單位回復被解僱勞工之職務,逾期仍不回復者,主管機關應協助被解僱勞工進行訴訟。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14條:中央主管機關敖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因違法大量解僱勞工所需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其補助對象、標準、申請程序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
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
    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心得】
在勞資雙方中,勞工往往是較弱勢的一方。長期接受一些不合理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要求,如果他們不接受雇主之過分要求,他們將失去他們賴以維生的工作,因此只能不斷的隱忍,直到爆發類似華航罷工事件才會有人去關注勞工的權益。除了可能失去工作,當勞工為了爭取自身權益提出訴訟時,往往因訴訟的高額費用而選擇與資方和解草草結案,又或者因為法官對於勞資事務的專業度不足被判定敗訴,亦可能因勞工須負擔舉證責任,但可利用的資源較少而無法充分盡到舉證責任,最終仍判定資方勝利。上述種種原因皆使勞處於劣勢,這項司法改革草案若能通過,在未來將逐漸拉平勞資雙方在訴訟中的位置,使勞工們更有機會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而不用等到勞工忍無可忍後才被重視,甚至引發出集體罷工之情形影響國民生活。我認為制法者及裁定者應站在不同的角度思考,而不是以上位者的視角去評估一個法律的成效,畢竟社會中仍有許多的陰暗角落是那些不懂得彎腰與一般民眾共同思考的人所無法看見的,我也非常期待這項改革的上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