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政一B 羅詠聲 (4)

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
士林老婦持榔頭打死老伴 今晚遭聲押

【內文】
〔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士林區今天發生一起人倫悲劇,陳姓老婦(七十四歲),因長期照顧慢性疾病纏身的吳姓老伴(七十四歲),今天中午涉嫌持家中榔頭敲破老伴頭部致死,傷口共計十五處,落網後坦承犯行,今晚8時許,士林地檢署依照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年邁老夫妻結婚四十五年,家中經濟不差,但是老翁久病纏身,有糖尿病、高血壓,還得每周洗腎,今天老婦準備午餐時,突然萌生殺機,「不知道還要照顧多久」,涉嫌拿起家中榔頭,朝老伴頭部,狠心敲打,將人活活打死。

陳婦偵訊時供稱,不知道還要照顧多久,臨時起意犯案,想要讓他走了。檢察官複訊後認為,陳婦犯行重大,根據各項事證,認為有高度逃亡可能,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諭知向法院聲請羈押。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法律條文】
國際人權兩公約
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第十二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心得評論:
我認為陳婦雖然已盡心盡力照顧老伴多年,但依然沒有任何權利可以剝奪老翁生命,如文中提到其實家中經濟狀況並不差,那陳婦應尋找其他解決辦法,例如送老翁至安養院或請看護,尋求外在的幫助替自己分擔。政府應按照憲法第157條,提供管道或設立機制照顧長期患病之患者,長照2.0也於2016開始執行,但應加強宣導,主動詢問是否需要申請服務,畢竟老人家通常資訊接收較差,若今天陳婦得到協助,得以讓身心休息獲得適當解脫,那今天可能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
            

           從此新聞也可延伸到安樂死的議題,我認為若已經久病厭世,不願再承受身體上極大的痛苦,或者活著但卻要靠大量藥物甚至是嗎啡,並且也不想再造成家人的負擔,那安樂死更可以給死者帶來應有的尊嚴。當然此新聞中沒有提到老翁有求死的慾望,但安樂死的呼聲也愈來愈高,但卻礙於台灣不合法,又沒錢至合法的國家進行,還苦苦的撐著,希望政府可以更積極的處理安樂死合法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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