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華郵》記者之死】打壓異己、迫害人權、干涉鄰國政治 雙面人沙國王儲薩勒曼
【出處】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0200【發稿時間】2018年10月19日 07:01:00
【內文】
根據《半島》(Al Jazeera)報導,表面上,沙國王薩勒曼追求經濟與社會變革,清掃國內的保守風氣,更讓沙國女性擁有駕駛權,然而在這些開明政策的背後,薩勒曼卻屢傳打壓異己、迫害人權、干涉鄰國等情事,宛如政治雙面人。
《半島》指稱,那些倡議者目前仍遭關押。10月稍早,薩勒曼接受《彭博》訪問時,表示拘禁那些民眾的原因,並不是因為爭取女性駕駛權。薩勒曼表示,部分遭關押的人士,其原因是政府懷疑他們和國外的情報組織有涉,例如伊朗或卡達,「我相信在沙烏地法律之下,將會對他們有正式的指控。」
為了囚禁女權運動者一事,沙國還和加拿大在8月槓上。事情的開端是加拿大對沙國喊話,要求政府釋放人權人士,然而,沙國的回應卻是將加拿大大使趕出沙國首都、凍結和加拿大的貿易、還要求在加拿大的沙國留學生回國。
薩勒曼自從就任王儲,不只迫害人權運動者,對於政治阻礙,也疑似透過國家機器趁機肅清。2017年間,沙國逮捕數百萬名國內富豪,官方說法是正在執行「反貪腐」行動。遭逮的人士被囚於首都內的一家飯店,據傳遭到虐待。《半島電視台》引述《紐約時報》報導指出,已有10多名遭囚禁的人士在受到身體凌虐之後,被送往醫院,也有一名在監禁期間死亡。學者指出,薩勒曼此舉不只打貪,更意在鞏固在沙國的政治權力、掌控經濟。「人權觀察」組織的懷森表示,薩勒曼政權傳出凌虐一事,戳破了薩勒曼自詡開明改革者的假面具。懷森呼籲,西方世界考慮在沙國投資時,必須考量到薩勒曼對法治的無視、對基本人權的侵害。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刑法〉
第126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篇文章我擷取自部份議題,針對人權打壓與囚禁議題而近一步討論。就女權問題與排斥異己來看,沙國利用莫須有罪名,打壓女權運動者與異己並且囚禁。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在未經一定罪名九進行人身自由的拘束,不符合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必須明白、明確,盡量排除不確定、人為操縱的可能,其用意無非在確保人民的人身自由、財產等權利,免受專擅、獨斷的審判與懲罰。第126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進行人生自由的剝奪,對於莫須有罪名定罪與囚禁致死是不當的控管。一個國家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與否,可以看出一國的民主程度。雖然我們身處台灣,但在世界上也有許多像沙國一樣對於女權與異己進行整肅的案例。目前沙國受到國際人權組織的高度關注,唯有實踐真實自由,才有民主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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