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晨瑜
系級:政1B
學號:07114213
【新聞標題】:里長參選人涉洗衣精賄選
橋頭地檢查獲
【發稿日期】:2018/10/19 16:48
【內文】
年底選戰倒數計時,橋頭地檢署查獲高雄市茄萣區某里長參選人涉嫌發放洗衣精賄選,訊後諭令以新台幣5萬元交保。
橋頭地檢署今天表示,獲報指高雄市茄萣區某里長參選人,涉嫌於9月下旬疑利用茄萣區公所舉辦例行性黃金茄萣秋季晚風音樂會時機,以洗衣精等日用品行賄選民。
橋頭地檢署指派主任檢察官謝肇晶率檢察官嚴維德,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湖內警分局及新興警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昨天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這名里長辦公室執行搜索,扣得洗衣精等日用品一批,同時通知這名里長參選人及邱姓、黃姓、郭姓等選民10人到案說明,調查發現疑有發送洗衣精等日常用品予選民情事。
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這名里長參選人以5萬元交保,其餘選民都請回。檢方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偵辦,並持續追查有無其他人員涉案及相關用品的來源。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32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144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心得】
賄選這件事情,其實可大可小。像是在一些比較偏鄉的地方,因為抓賄選的機制沒有像都市地區一樣發達,人民也沒有太多對於賄選的概念,有些時候這些人民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觸犯了各種法條。但是參選人本身,是絕對的知情者,畢竟一個參選人連賄選法律為何都不清楚,這樣他完全沒有資格參選,沒有資格進入政壇,所以真正可惡的人是參選者,知法犯法甚至欺瞞選民。
每當選舉期間近了,各式各樣的賄選方式層出不窮,像這篇內容的參選者以發送洗衣精為名,行的卻是賄選之實,雖然沒有現金交易,但只要是有利益交換,都算觸法行為了。台灣政壇仍有很多需要再進步的地方,在政治及法律知識上還是有著城鄉落差的,我認為政府可以多加宣傳,讓全民攜手反賄選,建立一個真正民主的台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