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虹儀
系級:政三B
學號:05114283
【標題】
互看不順眼就開槍?17歲少年涉殺人未遂移送
【內文】
新北市中和區今天凌晨發生群眾鬥毆事件,過程中驚傳槍響,2名男子腹部、腰部中彈,送醫急救後無生命危險。一名17歲少年在警方策動下由律師陪同投案,他供稱是雙方互看不順眼又發生衝突,情急下才開槍射擊,警詢後被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移送少年法庭。
槍擊案發生在今天(14日)凌晨4時許,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一間熱炒店2桌客人疑起口角糾紛,附近民眾察看,2派人馬以鬧到6線道大馬路上,約20人分持武器鬥毆、拿滅火器噴灑,衝突過程還傳出槍響,路過民眾見狀紛紛掉頭閃避,附近店家也急忙報警。
警方到場後,2派人馬一哄而散,僅剩腹部中彈的偕姓男子(30歲)和腰部中彈的何姓男子(46歲),隨即叫救護車將人送醫,另有一名周姓男子(33)因腳擦傷自行就醫。
陳姓少年供稱自己當時開了5槍,並指起因是早先機車競速時發生糾紛,見面談判又談不攏,對方又先拿滅火器噴灑,才會開槍還擊;由於少年對於槍枝來源和相關案情仍有所保留,警方將他移送少年法庭後,仍持續追查相關嫌疑人,釐清整起事件始末。
【相關憲法條文】
殺人未遂、槍砲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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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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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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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刑法第十八條 :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心得】
街頭槍擊案層出不窮,常常發生街鬥毆,對此也產生了許多命案,傷及無辜。我認為除了犯人的行為不當,情緒使他衝動。槍枝出入也沒有受到妥善管理,雖然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詳細規定得到槍枝該有的條件,但若未管理好槍的出入,也是徒勞無益。槍在台灣還算稀有,不向美國槍枝氾濫,人人都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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