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1B 黃晨瑜(2)

題目:防消息外洩! 新疆30萬穆斯林被以列車大規模轉運他省
新聞來源:美聯社2018-10-02 10:51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67818
內文:
  中國近年在新疆廣設「再教育營」,大量關押被當局認為思想有問題的維吾爾人,上月底更爆出全面停售進出新疆的火車票,令發外界猜想。有外媒證實,當局上月底將原關押於新疆的少數民族通過列車全面運送至鄰近省份,移轉人數高達230萬人。
  根據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由於再教育營此議題受國際撻伐,新疆當局為掩人耳目,從9月初便開始將關押於新疆境內「再教育營」的少數民族穆斯林,逐漸透過列車大規模轉移至鄰近省份,南疆维族人被運至北疆,而北疆哈薩克人則被送往1000公里外的甘肅地區,總轉移人數約30萬人。
  《自由亞洲電台》指出,由於新疆境內關押人數實在太多,監獄或類似設施人滿為患,就連內部工作人員的親屬也都被關進去了,讓當局不願洩漏的內部消息再也「紙包不住火」,逐漸透過各種管道傳至外界,不僅被聯合國等國際人權機構掌握,許多外媒也都能掌握消息大舉報導。
  報導披露,當地政府近日又下達一份加強再教育營管理的公文,要求營地人員加強管理,排除「被教育」的人員與管理人員之間錯綜複雜的親友關係,以防內部消息再度外洩。評論認為,當局這次下令大舉轉移被關押人士至外省分,就是為了杜絕消息外洩情事。

相關憲法或法條: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
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切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中國這種強制關押的作法,其中目的就是為了控制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在我國是憲法保障的內容,我覺得這已經構成這件事件的第一個不合理了,再者,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也違反了憲法內容,也是不合理的行為。這件悲劇事件,在台灣或其他有憲法保障的國家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這些已經嚴重侵害到人民的人權了。我覺得一個國家如果連國民的權利都守護不了,甚至任意掠奪侵害,那這個國家就會被限制住,無法往更高層次的民主發展。
  從我查到的相關資料得知,中國是以「中國化」為目標剃除國內少數外族,以再教育為名目的虐待新疆人,一切都是非常殘忍並且不應該被允許的。若是中國的迫害行動持續下去,未來的目標是讓全中國都成為一個政府所希望的「完全」中國人,違反倫理法律不說,更可能會讓原本國家內的多元性發展受到限制,我覺得一個國家的多元思想多元宗教以及多元文化,都是可以激盪刺激出更好更全方面的思想及政策的,有時候不見得是一件完全的壞事。歷史上有一些原本是極權主義的國家發展改變成民主國家,都是一種進步,中國這些作為無非是讓該國民主更加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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