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雙重國籍醫師不可擔任「公立醫院」醫生 改「約聘」就ok
出處:上報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49425
內文: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劉醫師因具雙重國籍身分,而在101年遭北市衛生局免職, 劉醫師不服免職處分,因而循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在各級審中皆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今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68號解釋,認為此案合憲。劉醫師目前仍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服務,只要改為「約聘」,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即可任職於公立醫院。
80年便任職於該醫院的劉醫師,雙重國籍的身份於99年遭人投訴,後續於101年遭檢方調查,偵查後不起訴,但檢方發現劉醫師確實在93年取得加拿大國籍,同年,此事也被市議員王世堅在議會中質詢,後續也遭衛生局免職。
然而,劉醫師不服免職處分,認為自己的工作權與服公職的權利被剝奪,因而聲請釋憲。今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禁止公務員具雙重國籍等規定合憲。
不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18條指出,公務人員履行公務時與國家有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可以限制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職,這並不違反比例原則,也因此,國家限制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的手段並非恣意,未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益。
不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表示,國家對於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能擔任公務人員或是適用哪些種類的公務人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在職業別上採取寬鬆審查,且教育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都不是法律上的公務人員,與以公務人員身份任用的醫師不同。因此,上述所造成的差別待遇都在合理的立法範圍內,並不違背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在兼具外國國籍身份不得擔任公務人員身份任用的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中,共有四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三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表示,雖然雙重國籍者不能擔任具公務員身份的醫師,但改為約聘雇方式,不具公務人員身份就可以在公立醫療機構服務。
相關法規
1.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3.憲法第86條:下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4.公務人員任用法
5.國籍法
6.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7.大法官釋憲案第768號解釋
心得:
雙重國籍的事情在政治上一但出現都會掀起大爭議,也應該被大眾嚴肅看待,但如果在看似與政治無關的領域呢?我是相信國家確實有必要對於具備雙重國籍者在公務人員尤其是政府職位上有嚴格的限制的,尤其是針對最近某個發居住證的國家。
但是,在與政治看來毫無關係的其他領域,像這次的醫療專業人員,是否也要被如此限制?
在這次的案例與大法官釋憲內容中說目前現行的限制也並未違反比例原則還有平等原則,我也認為大法官說的很對,既然是公職人員,就是與國家簽約,我們也認為一家公司不允許自家員工有其他公司的工作資格並沒有什麼不對,這裡也許可以一樣看待;而在平等方面,我看到的重點是在於該職業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公務人員身份,而國家也有好好的對於這部份立好相關法律的規範,這樣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最後以我個人的觀點,我其實是覺得像這種領域不需要這樣嚴格的,但是為了維持法律的穩定,就算是現行這樣我也可以接受,畢竟如果某某領域的公務人員可以雙重國籍,但某某領域又不行,這樣勢必可能引起混亂與不滿,反而更造成大家的困擾。而且司法院也提出了折衷的解決方法,改以約聘人員就解決了,雖然可能在福利、職位等方面受到限制,不過既然擁有持有雙重國籍可能帶來的好處也應該接受可能帶來的壞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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