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6日 星期六

政一B 李泳臻(2)


姓名:李泳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6

【標題】新竹3歲童疑遭虐案 社會處將對生父提告
【內文】
     新竹市3歲男童疑遭父親虐待,新竹檢方已對男童生父、同居女友核發緊急保護令,並諭知限制住居,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也將對男童生父及同居人提出告訴,要剝奪男童生父的親權及監護權。

新竹市一名女子與前夫生下1女、2子,兩人離異後,由女方扶養姊姊,男方與同居女友則負責扶養2名兒子。中秋假期,這名媽媽前往男方住處探視2名兒子時,發現3歲小兒子全身赤裸站在玄關,手臂遭束帶綁住,全身多處瘀青,疑遭虐待,氣得報警處理。

新竹市警方獲報後,立刻派員前往處理,將男童生父與同居人、男童生母等人帶回偵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也派員到場了解,將男童安置於安全處所。

男童生父偵訊時供稱,男童會用手玩自己的排泄物,坦承要求男童雙手舉高在玄關罰站,也解釋,之所以會在男童手臂上綁束帶,是為了警示男童不准玩大便,沒有綁緊。

新竹地檢署昨天通知男童生父與他的同居女友前往說明,檢察官複訊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規定,對男童生父、同居女友核發緊急保護令,並諭知限制住居。

此外,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也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將再針對男童生父與同居人虐待情事提出獨立告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裁處男童生父與同居人親職教育課程,且剝奪生父的親權及監護權,維護兒少權益。

男童生母拍攝影片說明,他與男童生父離婚、監護權分開後,平均每月會有23次相約前往探視小孩,但是從今年5月開始就不讓她看孩子,每次約看小孩,生父就有很多理由推拖。

男童生母說,因為女兒最近夢到弟弟死掉,所以心裡感到不安,22日前往看小孩時,按門鈴都沒人回應,到了下午再次前往時,從紗窗看進屋內,才見到小兒子手臂綁束帶,手舉高,全身赤裸,瘦成皮包骨,直呼「看到嚇死」。

男童生母指出,男童原本是活潑孩子,不像生父向警方陳述的有學習障礙,認為生父如果覺得孩子有問題,應是帶孩子去看醫生、尋求協助,而不是讓孩子裸體站著、手綁束帶。

男童母親的友人表示,生父說男童有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狀況,都是謊話,這件事讓生母聽見後,情緒崩潰,直呼「因為男童明明很活潑,是遭虐待才會這樣。」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
  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
  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
  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
  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
  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心得評論:
     
看到這則新聞,不禁讓我悲憤不已。三歲本該是快快樂樂、無憂無慮的年紀,小男孩卻飽受虐待,禁錮家暴的牢籠裡。雖然有法律規範家暴,但我們仍應該繼續關心、尋找防治家暴的方法,希望能讓這類的事情再也不發生。
此外,男童生母與友人的錄音裡表達了對警察和社工人員的不滿,認為警方包庇前夫及其相關人士,以及對社工人員未將大兒子也交還給生母一事提出質疑。事實上警方是基於維護治安之職責依法執法,且在未確認爭執雙方人士之關係時,根本也不知道該包庇誰;至於社工人員,因目前大兒子之親權歸屬於生父,且接獲通報是小兒子疑似遭受家暴,大兒子並非直接關係人,再者撫養權之判定須交由法院裁定,社會局並無權判定。我想,就後者社工人員這件事而言,既然生父會家暴小兒子,那想當然大部分人都會假定他也會對大兒子造成身心不良的影響,可苦無證據便無法做法理上的判定,畢竟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我想這些都還是能被提出來討論並建立改善機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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