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許詠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2
【標題】新疆公布新版《去極端化條例》:為「再教育營」立法,不准提到「清真」或「回」字
【發稿時間】2018年10月11日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今年8月,聯合國報告指出,中國約有100萬名維吾爾人被關押在「再教育營」,而新疆新修訂的法例等同將「再教育營」這類被國際社會批評有違人權的機構,正式寫入法律。
中國在新疆設「再教育營」關押維吾爾人,這陣子引發國際批評。而新疆當局10月9日更公布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進一步把打壓穆斯林的行徑竟「合法化」,新出爐的法條明文容許政府設立「教育轉化機構」。同時,新疆當局也立法禁止「泛清真化」,標誌著新疆反分離運動已經介入個人日常生活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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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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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藉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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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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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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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正常蓄鬚、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等
而一年之後,新疆人大常務委員會10月9日又發布公告,公布了經修改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全文,當日生效。相較於上個版本,新條例增加了多項有關「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內容,被質疑是將「再教育營」的做法合法化,從而達致「依法治國」:
尤其是第3章第14條規定:「去極端化應當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實行個別教育與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幫教活動相結合,思想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正與學習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學習法律、學習技能相結合,教育轉化與人文關懷相結合,增強教育轉化實效。」
第4章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等教育轉化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受極端主義影響人員進行教育轉化,做好去極端化工作。」
第5章第33條又規定:「 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中心等教育轉化機構應當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去極端化思想教育、心理矯治、行為矯正,促進受教育培訓人員思想轉化,回歸社會、回歸家庭。」
新疆過去的條例中早就有「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內容,但直接把人關入「再教育營」寫入條文,這是第一次,同時也在條例的第2章明確定義了「極端化的主要表現」。
中共中央統戰部第9局副局長、參與新疆政策制定的胡聯合就曾坦承,「再教育營」確實存在,但名稱是「職業培訓中心」,他宣稱新疆官方並未任意拘留人民。
中國外長王毅也沒有否認「再教育營」存在,但表示是為了反恐而作「負責任的必要措施」,他還宣稱「這是中國政府為老百姓做的好事情」,新疆民眾到了晚上可以安心睡覺。
不只「再教育營」,還跟「泛清真化」宣戰
烏魯木齊檢察院系統10月初也召開宣誓大會,要求「與泛清真化決戰到底,積極發聲亮劍,向對新疆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重大問題的闡釋引導上轉變,深挖錯誤思潮根子,把宗教信仰、語言文字、日常飲食等問題講清楚講透徹。」
會中還要求所有檢察院幹部都必須在網上發布此宣誓文章,還要求所有人在公眾場合不能講維吾爾語,必須說普通話。
此外,中共黨員幹部不能有飲食清真化的問題,「市院將進行食堂改革」,不再提供清真飲食。大會還特別點名少數民族幹部,要他們起「帶頭」作用。
新版的《去極端化條例》也首次為「泛清真化」概念提供了法律解釋:第2章第6條「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
換而言之,新的條例明確「清真」的概念僅限於食品範疇,任何超出食品範圍的「清真」都是「清真泛化」,進而違反《去極端化條例》。
「清真」的阿拉伯語(حلال)原意為「合法的」,在非穆斯林國家「清真」指的是符合伊斯蘭教規條可食用的食物;而在穆斯林(回教徒)佔多數的國家,「清真」不僅指可食之物,而是一套生活方式,言語、行為、衣著皆受約束。例如,若維吾爾人不用維吾爾語而講普通話,就可以被一些人視為不夠「清真」。
《大紀元》引述《寒冬》雜誌報導,新疆農七師一飯店老闆娘表示,當地警察強迫她把飯店裡的「清真」「回」字圖標都處理掉。老闆娘說:「如果我們不聽中共的命令,他們就會馬上關閉我們的飯店,我們就會被帶到教育轉化營接受國家安排的洗腦轉化。」現在,派出所、衛生局、社區的人還三天兩頭來檢查飯店是否還有「清真」或「回」字標誌。例如:「馬回民飯館」、「寧夏回民肉店」的招牌都要用膠布把「回」字貼上或摳掉。事實上,不光招牌不讓用這些字樣,甚至居民的住宅裡都不能有這樣的標誌,就連床單上的伊斯蘭教的標誌都要剪掉,洗手壺蓋子上的圓珠也要摘掉。有居民說,「當年文革也沒這樣!」
店主秦先生透露,有一家商店因沒有把一包帶有「清真」字樣的雞精及時下架,被直接封了店鋪。有維吾爾顧客到秦先生店裡說:「沒辦法,現在讓我吃豬肉,我都吃。沒有清真的,不吃怎麼辦呢?」另一顧客訴苦說:「現在哪還敢找清真的,再找清真的就得進洗腦班『學習』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首先我認為不論是因為任何理由,都不可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除了憲法所規定的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等以外的事,而新疆政府將人民集中在「再教育營」,意圖灌輸他們所謂的正確思想,並認為所謂清真所謂回教,都是不好且不正確的,所以需要進行思想教育跟行為的矯正,雖然政府表明這是為了防止恐怖攻擊,而且認為做這件事是功德一件,但事實上卻還威脅民眾若不把店內或家裡有回字的、有清真意涵的事物全部扔掉,就要被強制進入再教育營接受思想矯正,並且還立法禁止人民的穿戴、規定行政人員不准說維吾爾語等等,我覺得這些已經不是在反恐,而是在徹底的侵害人權,人民的思想不應該被限制,而人民的生活也應受到保障而不是被立法禁止。
首先我認為不論是因為任何理由,都不可以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除了憲法所規定的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等以外的事,而新疆政府將人民集中在「再教育營」,意圖灌輸他們所謂的正確思想,並認為所謂清真所謂回教,都是不好且不正確的,所以需要進行思想教育跟行為的矯正,雖然政府表明這是為了防止恐怖攻擊,而且認為做這件事是功德一件,但事實上卻還威脅民眾若不把店內或家裡有回字的、有清真意涵的事物全部扔掉,就要被強制進入再教育營接受思想矯正,並且還立法禁止人民的穿戴、規定行政人員不准說維吾爾語等等,我覺得這些已經不是在反恐,而是在徹底的侵害人權,人民的思想不應該被限制,而人民的生活也應受到保障而不是被立法禁止。
我們人類的文明經過幾千年的抗爭,為的就是所謂的基本人權,雖然我們都知道現如今中國大陸依然有所謂的思想控制,但倘若這件事發生在台灣,必然會引起社會大亂,就彷彿當年白色恐怖又重新上演一般,人民的思想、言論…等都受到控制,豈不是台灣在邁向民主之路又大大的退了一步嗎?然而,這種事情不論是發生在台灣,還是中國,抑或是任何國家的任何地區,都應該受到社會譴責,並且人民也應該對自身權益受損有所警覺,我們不該讓這種事情發生,且更不該讓自身權益永遠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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