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政一B 毛詩雅(3)


姓名:毛詩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3
【標題】戰爭動盪邊界變化!少數族群難民多 「無國籍」生活陷困境
【出處】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41265
【發稿時間】2018/10/11 23:00:00
【內文】
記者黃家緯、姚仁祥/採訪報導 【 10/11 22:44 發稿 | 23:00 新增影音 】
除了阿杜,還有教練,加上其他兩名隊員,一共4個人都是沒有國籍的難民,因為事件發生後,他們總算取得身分。但其實在泰國,有超過48萬人也都沒有國籍,但他們不像野豬隊員們這麼幸運,不僅受教育有困難,這些無國籍的難民沒有投票權、不能旅行,也不能擁有財產,就連合法就業和醫療健保的權利也通通無法享有,往往過著了無希望的生活。
而在泰北的難民,主要是他們住在泰國和緬甸的邊界,1960年代開始,緬甸山區爆發嚴重內戰,成千上萬的居民就只能越界,逃往泰北;另外,還有在泰緬邊境山區有多達12個少數民族,長期在山區游牧生活,包含長頸族、以及俗稱大耳族的開山族等等,而這些少數民族就因為山區國界時常發生變動,每當戰爭動盪、邊界發生變化,他們的國籍就出現問題,很多人一輩子都沒有身分證。同樣因為歷史因素,在泰北也有一群華裔遺族,雖然不少人已經落地生根,但還是有部分沒有國籍,甚至有不少孩子因為山區貧困成了孤兒。
在當地我們發現了一位善心人士,他是來自馬來西亞的柯保合已經66歲,3年前他幾乎花光了畢生積蓄,在泰北蓋了一座華文孤兒學校,他說,他雖然沒有親生的孩子,但受過他幫助,叫他「柯爸爸」的孩子已經超過了1千人,或許是老天的安排,現在在泰北的66所華文學校因為柯保合的串連輔導,變成越來越有規模,他希望在泰國,並非正規的「華文教育」能夠在持續的努力之下,成為正式學校,也讓華文教育能在泰國生根,源遠流長。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8 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
業,特別予以扶植。

第 169 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相關法規】
世界人權宣言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15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
第26條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應屬免費,至少初級及基本教育應然。初級教育應屬強迫性質。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爲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以成績爲準。
國籍法
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
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心得評論: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否認。然而,世界上仍有超過一千萬名的無國籍者,除了戰爭外,天災、政治迫害,甚至是一點手續上的失誤,都能讓人一瞬間就沒了歸屬。目前,大部分的權利保障還是有賴於主權國家才得以施行,而失去國籍連帶造成的影響關乎到一個人的所有日常生活,被排除在法律與社會之外的他們,要改變現狀更是難上加難。

而在台灣,外籍移工在台生子有時也會面臨孩子成為無國籍者的狀態,就算已經歸化,由於國籍法第十九條仍保留了政府隨時可以撤銷這些人已取得的國籍的權力,導致外籍配偶在取得歸化後,仍有可能面臨被剝奪國籍的風險。在國際上已有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與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存在,以推動各國政府重視無國籍人士的基本權利,雖我國不列於締約國之中,也有承擔此責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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