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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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眾反對死刑 馬來西亞內閣同意廢死
【出處】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4167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發稿時間】2018-10-11 20:46中央社 吉隆坡11日綜合外電報導
【內文】
馬來西亞一名資深部長今天說,由於反對死刑的聲浪高漲,內閣已同意廢除死刑,超過1200名死刑犯將獲暫緩執行。謀殺、綁架、持有槍械和毒品走私等罪行在馬來西亞是絕對死刑,並依照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方式,以絞刑執行。
通訊及多媒體部長哥賓星(Gobind Singh Deo)證實,內閣已決定終結死刑。他說:「我希望儘快修法。」
哥賓星說,因為馬來西亞民眾反對死刑,政府決定廢除死刑。「星報」(The Star)報導,負責掌管法律事務的馬來西亞首相署部長劉偉強今天稍早表示,現有死刑犯將獲暫緩執行。他說:「我們既然廢除死刑,就應停止執行所有死刑。」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上月發布的2017年死刑報告,目前僅23個國家維持死刑,中國據信是「世界頭號執行死刑的國家」。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心得評論】
關於死刑議題,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個是「是否贊成廢除死刑」,另一個則是從憲法角度來看,「死刑是否違憲」?
先以死刑是否違憲來看,
死刑是挑動感性與理性的議題,當社會重大案件的發生,如:鄭捷與歌喉案,我們往往會感性大於理性,認為「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是必要的,這種社會大眾同仇敵愾的精神,如果將同樣的情緒以及態度投射在國家面對犯罪者的判斷以及處理上,如此意氣用事並未符合我們所訴的理性。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支持方認為「死刑違反人性尊嚴與生命權之絕對保障而違憲,死刑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剝奪,生命不復存在,對於人性尊嚴便無法附麗。」以比例原則來看,如需達到嚇阻效果,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是比例原則中的從輕原則,死刑的不可回復性,因此選擇侵害較小的自由刑一樣可以達成嚇阻犯罪之目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二提到: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公約中並未禁止以司法途徑宣告死刑,但也並沒有支持死刑的立場。完全交給公約國自行判定,對於死刑的爭議,是各國的課題,拉至台灣與近期已經支持廢死的馬來西亞與南非,我們是否廢死還是持續爭議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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