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入境紐西蘭 拒交手機密碼罰10萬元
【出處】自由時報
【內文】
旅客前往紐西蘭請注意,根據本月一日上路的「二○一八報關與徵稅法」,入境務必乖乖配合邊境檢查官員要求,當面解開手機,拒絕查看者最高可罰五千紐幣(約台幣十.三萬元)!這起紐國新規,創下全球各地入境檢查當局對不願提供手機密碼者開罰的首例,引發人權團體強力抨擊。
根據紐國新法,當地入境檢查官員有權要求旅客將手邊任一電子裝置解鎖,並「初步搜索」本機資料,但不查看雲端數據與網頁紀錄;不從者可罰五千紐幣,同時扣押裝置或沒收。
對於這項新政,「紐西蘭公民自由理事會」(NZCCL)直斥「嚴重侵犯個人隱私」。
但紐國海關發言人表示,修法有其必要,因「多數被禁資料與文件,現在都以電子方式儲存」。何況自二○一七年開始抽檢電子裝置以來,至今一千四百萬名旅客中,只有五百三十七台設備被查。至於何謂潛在犯罪行為,包括持有令人反感的資料、兒童色情內容,或與毒品、金融犯罪有關。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
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
法為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民法第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行政程序法第7項: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心得】
無論在憲法、民法及其他法律中皆有對人格權(隱私)和自由權加以保障。在釋字第633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等等皆可證明台灣是高度保障人的自由和隱私的國家,若以此類法律套用在紐西蘭所制定之新法的身上,我認為紐西蘭並未考慮到比例原則。此項政策之實施可聯想到早期台灣於戶籍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所強調之人民領取國民身分證時須按錄指紋,否則不予換發身分證之相關規定,上述內容已於民國94年經由釋字第603號宣布違憲,與憲法中所保障的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不同。紐西蘭政府希望藉由明文規定使入境旅客可以合法的被入境檢查官檢查攜帶的電子設備,藉此降低犯罪率,紐西蘭政府的治法初衷確實盡到保障國民安全之責任,而被宣告違憲的戶籍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確實也同樣為保障人民為出發點,兩者雖然限制內容不同,但我認為這兩者為了達成目的而使用的手段過於暴力,確實影響到人民的基本權利,若國家無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甚至侵害到這些權力的使用,何來談論更高的國家追求目標呢?
身為一個旅遊愛好者,我非常喜歡在空檔時間到各國遊歷,紐西蘭的這項法律的實施將使我將紐西蘭設為排序後面的旅遊目的地。雖然入境檢查官無法從我手機或任何電子設備中查到犯罪嫌疑之紀錄,但這種不被尊重,把人人都當成罪犯的感覺真的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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