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
罕見!考律師不及格 提行政訴訟告贏考選部
發布時間:2018-10-10 12:55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073?list=thumb
【內文】
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卻差一分及格,由於現行評分採用兩位閱卷委員「平行兩閱」制度,他申請閱卷後,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兩閱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閱,因此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顯然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未採取一致性評分標準,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撤銷原處分,且考選部應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二試總成績482.50分,及格標準是483.50分,因而收到不及格通知書。他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考選部調出試卷核對,回函檢附成績複查表。他申請閱覽試卷,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該子題配分三分之一以上,卻未進行第3閱,但考選部調出原卷再檢視,認定未達啟動第三閱條件。
陳姓男子主張,依《典試法》及閱卷規則相關規定,典試委員會應決議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而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參考;且若發現評閱程序有誤或不公允、寬嚴不一,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並以重評分數為該科目成績。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他表示,「智慧財產法」第二題總分40分,共兩個獨立設問且無關聯的子題,各為20分。第一題「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第二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
第一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評閱為14分,第二閱卷委員評閱為13分,分數差為一分,判斷餘地差異為該題題分5%;第二子題的第一閱卷委員認為可得15分,第二閱卷委員認為可得3分,兩閱分數差12分,判斷餘地差異量已逾該題題分60%,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同樣標準評閱。
他認為,有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之疑時,依《典試法》相關規定即應重閱。當兩位委員的判斷餘地差異已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時,應啟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兩位委員的主觀學說或實務見解爭辯並非考生應予承受,也非用尊重判斷餘地為高牆,阻斷考生請求第三閱卷委員另為評閱救濟的可能。
合議庭表示,閱卷委員評分申論題,具有學術上專業,法院應予以一定程度尊重,承認其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該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可予撤銷或變更。
合議庭依職權命考選部提供給閱卷委員評閱試卷相關資料,查出該子題評分標準是「優(16-20)、良(12-15)、可(5-11)、劣(0-4)」。對照評分標準,可知第一閱卷委員認為符合「良」(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及商標法明知要件說明不盡詳細),而第二閱卷委員卻認為符合「劣」(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合議庭表示,一位委員認定作答內容敘及「不構成犯罪」但另一位認定未敘及,從形式觀察,兩位的評斷竟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有其中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因此合於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憲法第八十三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相關典試法條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以達為國掄才之目的,特制定本法。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第二十八條: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
閱卷開始後開拆彌封前,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等情形,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
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依前項規定重新評閱者,在典試委員會未裁撤前,由典試委員長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重新評閱。
筆試以外之各種考試方式如採行試卷評閱,準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心得評論】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裡,公務機關不應隨意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依自己的判斷行事,應遵守法律命令所規定的準則,而人民若是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也能夠依循法律途徑為自己受損的權益發聲,透過請願或是行政訴訟的方式希望政府有所作為。
在此事件中,陳姓男子引用《典試法》的相關規定對評閱程序的錯誤提出疑慮,最終法院也撤銷原處分。在社會當中類似的事情其實時有耳聞,有時影響的範圍甚至不限於個體而是一群人,權益被損害但是無法獲得補償的人也不在少數,也有許多民眾對於自己權利的受損並未察覺,或者不懂如何尋求管道為自己爭取權益,或認為以一己之力向國家提出告訴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而因此作罷,但我認為社會不應放任更多的憾事發生,大眾應培養對各方面的關懷,對不公允的行政處分或是政策以法律途徑提出改正的要求,而國家更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審查制度,避免有公務員濫權的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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