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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警連開3槍打死通緝犯 桃園市府得國賠家屬150萬
發布時間:2018-10-17 17:42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27247
【內文】
桃園市警員葉驥4年前執勤時,見拒捕的羅姓通緝犯開車逃逸,先對空鳴槍再朝羅連開3槍,導致羅大出血不治;他被最高法院判刑6月定讞,而羅的家屬請求國賠,一審判桃園政府須賠償87萬5000元,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宣判,改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150萬元,不得上訴。
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2014年2月16日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通報查案,因竊盜被通緝的羅開車企圖逃逸,葉左手打開車門盤查,羅竟加速倒車,葉恐遭衝撞,右手持槍對空鳴槍示警,再對羅連開3槍,羅左腿動脈破裂,大出血不治。
葉事後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最高法院認為,羅只想倒車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無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將葉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羅的妻子、子女在刑事案件定讞後,以桃園市府為被告,訴請國賠25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羅是順時針方向倒車拒捕,目的是繞過葉姓警員逃走,非故意衝撞,對葉並無急迫危險,葉可避開汽車,盡速通知巡邏警網圍捕或射破輪胎阻止羅駕車逃離,沒有必要立即開槍打人,且葉身為警察應知腿部有大動脈,卻在5秒內對羅腿部連開3槍,不符警械使用條例的急迫性原則。一審認為,羅有65%過失,葉需負擔35%過失責任,判准國家賠償87萬5000元。
判決一出,桃園市長鄭文燦當時表示,「此為不幸意外,支持警察同仁執行公權力、保護市民生命財產」,不論是警察與市府同仁都不願意看見這樣的結果,警員是正確且正當地使用警械,並使用公權力;而警政署也發聲明力挺,葉驥當時情境下用槍是正確,且支持努力維護治安的員警,另外成立「警察人員審議委員會」,也成立專款專人協助員警因公涉訟。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羅應負40%過失責任,桃園市政府應負60%過失責任,今天下午4點宣判,改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150萬元確定,不得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八條: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國賠法條文】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心得評論】
關於此新聞所提及之員警執法的適當性,以及罪犯的生命權是否被不公義的剝奪之間我認為是難以取得平衡的,而員警使用槍枝是否已經逾越合理必要之程度,也相當難以判別。在緊急情況發生的當下葉姓員警可能難以迅速判別對方的動機,究竟是想加速逃逸還是衝撞員警,在那短短的反應時間中即使是其他人也難以判斷,我認為用槍這個舉動是逼不得已的,然而他卻必須為此扛下罪名以及部分責任,我認為這其實是相當弔詭的一件事,每年的警察因為各類值勤而死亡或受傷的人數並不在少數,其中因偵查犯罪而因公殉職的也佔有一大比率,若不舉槍嚇阻嫌犯,要是遭遇到生命上的威脅,員警該如何自保?這是當今社會中不斷發生的事,近年來因為職業造成剝奪他人生命的訴訟日益增加,例如醫生為病患開刀卻造成對方死亡而纏上官司。國家應為此制定政策或是訂出更明確的規則藉以保障他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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