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政一B 鄭晴 (2-6)

姓名:鄭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114235


【標題】
貢寮鮑業者需求 新北祭出協助新方案
發稿時間:2019年3月26日 下午7:20 自立晚報 記者黃秀麗新北報導

【出處】

【內文】

                 為貢寮鮑業者反應進口鮑魚問題,新北市政府漁業處已請漁業署協調中央部會,研議貢寮鮑產季限制大陸的活、生鮮鮑魚進口,並洽請財政部啟動緊急進口關稅調升機制,保障國內產業。另祭出補貼代工費用及冷凍庫電費補助,協助養殖戶渡過難關。

                 漁業處表示,1月25日已請漁業署協調中央部會,研議於貢寮鮑盛產期間(11月至隔年2月期間),限制外國的活、生鮮鮑魚及其產製品進口,經濟部國貿局3月5日函文農委會,表示需提供中國大陸鮑魚及其產製品進口對相關產業有重大不良影響分析作為參考,漁業署刻正研議中,新北市府已協請海洋大學教授進行産業分析,並於26日洽請財政部於貢寮鮑產期啟動緊急進口關稅調升機制,以保障國內產業。

                 針對尚未採收的貢寮鮑,市府前已媒合養殖户與加工廠進行産品多元化,後續將全額補貼代工費用每臺斤30元,以拓展産品通路。至於加工後產品冰存或直接將生鮑冷凍保存,若養殖户有需求,亦將全額補助冷凍庫冰存電費每臺斤2元。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憲法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憲法第 127 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

【心得評論】
  
這是我國少有的中央與地方合作,且成功平息民生事件的新聞。由貢寮地方的鮑魚業者到市府漁業處,再上達中央的漁業署,展現了十足的政府效能。若每每人民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都能第一時間前往了解及處理,相信就不會衍生成並不少見的那些爭議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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