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簡立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7
【標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酒駕「故意致死」最重以殺人罪論處
發稿時間:新頭殼newtalk |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出處:2019.03.28
【內文】
針對酒駕致死或重傷,行政院會今(28)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未來5年內酒駕再犯致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也增訂第4項宣示條文,酒駕者不必一定是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可以殺人罪論處。閣揆蘇貞昌裁示指出,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法務部指出,各地近日發生多起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危及公共安全造成社會不安,因此提出刑法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法草案,規定5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第4項條文,即酒駕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有刑法第13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最高可處以死刑。
原本法務部修法要將酒駕累犯致死者判死刑,但據政委羅秉成協調各部會後表示,擔心如此修法將違反量刑原則與國際人權兩公約,最後改針對犯罪事實修正草案,酒駕致死,若情節重大得比照故意殺人,依刑法規定最重可判死刑,宣示意味濃厚。
蘇貞昌今天也在院會裁示,這些日子來,我們看到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而且讓多少人傷心、家庭破碎,所以除了加強教育各方面外,我們提高相關行政罰、刑罰都有其必要,並且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271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條具在,我們也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我們很期待各方一起努力,讓每個人都能免於酒駕危害的恐懼與損害。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心得評論:
行政院近日通過了刑法第185之3條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加重了對於酒駕傷人或致死的刑責。
閣揆蘇貞昌則表示,希望法官在做出裁決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但何謂社會期待與國人要求?這是十分籠統曖昧的說法,而且一民主國家在司法上需要更嚴謹的裁決,而非由民粹主導。並且更重要的是,加重罰則或讓酒駕犯罪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酒駕最佳的遏止方式嗎?在事情發生後的處罰,或許多少能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但事前的預防、提高國人對於「不可喝酒上路」的意識,才是更重要的。不止是應該在酒價量刑符合社會期待,更重要的是在明顯減少酒駕情況能符合社會期待,才是更加喜聞樂見的。不過能夠做出改變,就是好的開始,希望今後能夠透過更多不同且有效的方針,從根源避免酒駕傷人致死的憾事發生!
閣揆蘇貞昌則表示,希望法官在做出裁決量刑時,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但何謂社會期待與國人要求?這是十分籠統曖昧的說法,而且一民主國家在司法上需要更嚴謹的裁決,而非由民粹主導。並且更重要的是,加重罰則或讓酒駕犯罪者付出慘痛代價,就是酒駕最佳的遏止方式嗎?在事情發生後的處罰,或許多少能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但事前的預防、提高國人對於「不可喝酒上路」的意識,才是更重要的。不止是應該在酒價量刑符合社會期待,更重要的是在明顯減少酒駕情況能符合社會期待,才是更加喜聞樂見的。不過能夠做出改變,就是好的開始,希望今後能夠透過更多不同且有效的方針,從根源避免酒駕傷人致死的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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