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若播「假新聞」得送報告到NCC「審議」? 法制局提建議:改「備查」以尊重第四權
【發稿時間】2019-04-05
14:20周思宇 報導
【內文】
蔡英文政府積極防堵假新聞、假訊息流竄,行政院版《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針對無線廣播電視,要求建立「自律」機制,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業者應作成調查報告提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以求有效監理。但立法院法制局則認為,應將「審議」修正為「備查」,以示行政院對於媒體第四權的尊重。
由於現行《廣播電視法》並無類似《衛星廣播電視法》中所定「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規範,為求有效監理,政院版本納入事實查證等相關條文,以強化業者內控機制,透過新聞專業維繫民眾對於廣電媒體信賴,並維護我國民主及社會穩定。
政院版本增設「自律」機制,並修訂罰則
因此,政院版條文除了明定廣播、電視事業製播的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更要求業者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設立「自律」機制,以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及社會「他律」先行。
針對廣播電視法新增自律以及公平報導,政院版也修訂相應罰則,若違反自律規範,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違反事實查證則處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
行政機關介入查證正當性?法制局:政府干預程度有討論空間
根據法制局之意見,「致損害公共利益」實為相當抽象的概念,加以政府透過換照的方式,強迫各媒體應成立自律組織,「政府干預程度是否過大,有討論空間。」
法制局更舉例,目前NCC成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的諮詢委員會,進行內容意見諮詢,經判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就有罰則,就有質疑者認為,行政機關適不適合介入事實查證?諮詢委員會是否宜認定報導是否為「真實」?雖肯定將自律、問責機制放入,但盼未來務實操作更嚴謹。
法制局也說,對於台灣媒體亂象的導正,透過「他律」立法逐漸擴及「自律」的方式,並未引起極大反對意見;在高舉維繫民眾對於廣電媒體的信賴與維護我國民主與社會穩定的大旗下,尚無爭議。
再者,法制局指出,《衛廣法》早在2016年修正後,透過媒體自律與新聞評議組織與NCC邀集專家學者、公民團體與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成立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進行審議,其方式也廣為現有新聞媒體遵行,因此本次修法現階段,應無爭議。
但法制局也強調,回歸本案之立法目的,是要求廣電事業建立「自律」機制,故「自律機制在前,他律審議在後」。如業者製播新聞如違反相關規定,應先由自律規範機制調查並完成報告,法律規範之自律程序實已完成,「其所為之報告,僅供監理機關(指NCC)審議參考之用,與審議之他律程序無涉。」
仍有介入新聞自由之嫌 法制局:修法應使用中立字眼
法制局說,此立法仍有以行政權介入新聞自由的疑慮,加上對於損害公共利益及事實查證、公平原則的定義,有待個案認定,建議修法應以較為「中立」的文字。因此,對於媒體基於自律自行調查的報告,應與NCC監理之主管機關基於他律審議有所區分,建議將條文中的「審議」改為「備查」。
另外,行政院版本也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不過,法制局指出,「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應優先於「停止播送」。
【相關憲法條文】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心得評論】
假新聞層出不窮,一波未熄一波又起,政府須另訂政策或立法加強審查新聞的真實度,但介於若用「審查」此字眼,會對於新聞自由度是否有干涉產生疑慮,立法院希望以較中立字眼,例如:「備查」,以新聞機關自律為優先,但會立法以社會他律為影響新聞機關內部自律的基準線。新聞的真實度,會在社會帶來不小的影響,若由假新聞猖獗,會致使社會帶來不良的風向,政院版條文除了明定廣播、電視事業製播的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更要求業者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設立「自律」機制,以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及社會「他律」先行。政府「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應優先於「停止播送」,這些措施都使得新聞機構有更正與自省的空間,希望新法例定後對於台灣新聞媒體業有警惕意味,使得台灣的新聞媒體業更加多元與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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