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台鐵大驗毒!兩司機員初檢陽性遭調職
來源:蘋果日報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1117/1467243/
普悠瑪出軌肇因指向超速釀禍,究竟是車輛設備故障或人為因素導致超速,目前仍在調查中,擔任該列普悠瑪號駕駛的司機員尤振仲卻驚爆去年曾吸安,雖自費勒戒且之後並未驗出毒品反應,但台鐵對尤吸毒一事全不知情,還傳出司機員除體檢之外每年抽驗比例僅1成,二線支援一線開車的排班主管更經常成為抽檢漏網之魚。
台鐵急補破網,日前通令全台司機員在11月9日前完成安非他命、嗎啡尿液篩檢。共1500人依勞安室「尿液採驗標準作業程序」全面檢驗,其中包括1300多名司機員及學習司機員,另二線支援一線主管也全納入,初步結果最近出爐,初檢發現有2名司機員呈陽性反應,而該2人現已遭調職、暫停駕駛列車,並須再接受確認檢驗。
不過,據傳這2名駕駛喊冤,並稱受檢前曾說明罹患感冒所以有服用感冒藥,可能影響尿檢準確性,但仍強制檢驗;如今檢驗不合格,不但工作喊停,還讓他們成為吸毒嫌疑人,等下次複檢、還他們清白,恐需半個月時間,這樣做是矯枉過正。
對此,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說,某些感冒藥成分、如常見的「可待因」,若服用後1周內驗尿,且採用免疫檢測法,確實有可能造成誤判,但複檢多用串聯質譜儀分析,準確率幾乎是100%,所以初驗如有偏差,複檢即可還清白。
台鐵則表示,依照「航醫中心檢測程序」,檢驗前已填寫評估單,逾10人填寫近期有服用感冒藥,其中僅2人呈陽性,但尿檢有複檢機制,也會用串聯質譜儀分析,將協助所有受檢人員完成檢驗程序;另依「航醫中心檢測程序」,初檢不合格者暫時調整職務並未逾矩,待複檢通過就會恢復職務。
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表示,台鐵的確應全面實施尿檢,初檢未過先暫停駕駛勤務也是為了安全考量,但台鐵應馬上安排複檢,等半個月太久了,會影響無辜同仁權益。
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理事長張世宏表示,這2名被檢出陽性的司機員之一是資深的機車長,負責教導司機員工作,很多司機都是他的徒弟,這名司機駕駛年資已有30多年,雖尚未滿60歲,但已符合可退休資格;日前他得了重感冒,原本想休息,但駕駛人力不夠,只好出勤抱病上班,沒想到吃感冒藥後尿檢呈現陽性反應,讓他遭到異樣眼光看待。張世宏說,這名司機為人嚴謹,不但重視榮譽且愛惜羽毛,自我要求非常高,不可能碰毒,但因服用感冒藥後尿檢陽性,讓他很氣憤,覺得被貼標籤;台鐵停止他的勤務這半個月,收入將減少上萬元。
台鐵今上午也發出聲明,指出不合格者先暫時調整職務,目前已協調醫檢盡速進行複檢確認作業,俟檢驗確認通過,會恢復原有職務;未來也會納入體檢必要檢驗項目,執行過程會注意確保員工隱私。
台灣鐵道暨國土規劃學會表示,台鐵應該要針對每一位營運人員每年體檢和藥檢、尿檢,常態性至少每年一次全面針對是否吸毒檢驗,且應不定期檢查,避免每年固定時間檢查,讓有心人士可以避檢,形成檢驗空窗期。
相關法條:
1.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普悠瑪號事件過了一段時間了,在台灣已經沒多少人還會繼續關心了新聞也看不到了,除非發生了什麼可以炒的新相關事情,在這新聞中我們看出台鐵開始檢討自身駕駛員,老實說,以我個人的觀點,硬體設備以及管理方的問題可能大於司機員的因素,反正,全面檢測,有問題暫時停止先關駕駛職務的作法,我覺得以憲法第23條中為避免緊急危難的情況下是可以接受的,畢竟可能有問題也就不該冒著一堆人的性命開玩笑,然而複檢程序拖太久並不太好,如果真的是清白的,拖太久除了不只影響其工作權之外,也可能使其受其他人指指點點可能損傷他人名譽權,是執行上應該考慮的,之後每年不定期全面檢驗我覺得可以,畢竟他們身負其他人的生命,也應有相關的責任與保證,但後續二次檢驗的配套應該考慮執行時間或是隱私以免侵害他人權利,不過要讓事件不再發生不只是司機員的問題,台鐵內部硬體跟管理部門也該要好好整頓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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