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太無情!請育嬰假照顧小孩
竟遭公司資遣拒復職
【出處】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613910
【發稿時間】2018-11-15
【內文】
勞工局今(15)日表示日前接獲申訴,1名在科技公司工作的小君(化名)為了照顧小孩而向公司請假,沒想到想要復職時卻遭公司資遣。經過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科技公司違法事實明確,對其處以6萬元的罰鍰。
根據《三立新聞》報導,新北市勞工局日前接獲小君投訴,小君表示為了親自照顧小孩,而向公司申請了留職停薪的育嬰假,在小君假期將滿,向公司詢問復職事宜時,公司卻回答「現階段人力編制額滿,已無其他職缺可安排」,並以此為理由拒絕讓小君復職,使小君只能無奈接受資遣。
事後小君對勞工局提出申訴,新北市勞工局指出,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事由外,雇主應使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勞工恢復原有工作。小君的案子在經審議後,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公司違法事實明確,對小君的公司處以6萬元的罰鍰。
勞工局提醒,今年有發現4間公司發生違法拒絕勞工復職的案例,共計開出了8萬元的罰單,也以此提醒所有雇主應遵循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心得】
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其中明定台灣人民一切平等,這種平等不單是齊頭式的假平等,而應該是立足點式的實際平等,所以遇到不可避免之情況,就需要透過憲法以外的法律補足缺失。生兒育女是台灣現正追求的政策,不斷下滑的出生率,暗示了台灣未來勞動力不足的危機,政府要如何以福利誘惑,同時又保障人民生育的權利,是政府需要努力執行,同時人民配合監督的。
這個案件顯然的已經違法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受僱者可以申請復職,除有特殊情形外,僱主是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之申請,在育嬰假的部分是不分男女的,目的是保障為了育嬰者的工作權,所以該業者不僅是違反了平等權,同時也剝奪了案件主角的工作權。
台灣在法律上其實已經規範的很完整了,無論是從基本權益的保障或者到福利制度的完善,只是有些業者仍然法律知識不足,有些則是知法犯法。我認為無論是政策還是法律,都需要靠推廣讓整個社會知道有該法條的存在,並且明確告知雇主及受雇者其本身擁有的權利。像是這類不告不理的法律事件,都需要當事人本身的爭取,否則最後都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浪費了法律本身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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