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學號:07114217
【標題】中國最荒唐冤案? 新疆法官這原因被秘密判刑10年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615381
【發稿時間】2018-11-17 12:59
中國新疆當局近年頻頻增大管控力道,不僅廣設再教育營,大舉關押逾百萬維族人民,就連一般民眾都常受到非法對待。新疆一名漢人法官因為向民眾普及法學知識,被當局秘密判刑坐牢10年,就連其妻都在探監時才得知消息,此案也被司法界評為「中國最離奇假案之一」。
根據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報導,曾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團法官的黃雲敏,在無證據的情況下,於今年3月被當局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事拘留,其後宛如人間蒸發,數月來均無相關消息流出,其妻在本週四(15日)終獲准前往新疆兵團監獄探望丈夫,兩人見面後才知道丈夫已被秘密判刑10年。
報導指出,本案曾在9月19日於喀什農墾法院進行審判,但當時法院並未進行宣判,黃雲敏家人從未獲得任何判決通知,直到這次夫妻的短暫會面,才從黃雲敏口中聽到他已被重判的消息。
黃雲敏的原代理律師冉彤今年5月時,被人在獄中的黃雲敏以不明原因解除代理合約,被外界推測很有可能是獄方施壓下的結果,冉彤表示,本案是中國最荒唐的冤案,「一個曾處理過暴恐(中國用語,泛指恐怖活動)案件的好法官,最終被扣上暴恐的帽子,不能繼續為他代理案件,我非常遺憾也非常痛苦」。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心得評論】
憲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任何人的人身自由皆應該被保障,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事拘留,在我國會是何等荒唐,這種主觀性的罪名,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可見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性原則。「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在上述憲法中提到,沒有一定的程序,且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家屬,而被秘密判刑坐牢10年,未達到拘捕的要件就任意拘捕,且不給予其申訴機會,不符合個人基本權力的行使。可見新疆的獨裁,由再教育營一直擴張到妨礙人民基本權利,是世界組織高度關注的。
而律師疑似被強迫解除合約,在上週同學報告的「犯罪嫌疑人有詢問中的受辯護權」。如果我們連律師都無法接見,更不用論及接見自主權問題,對於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對於訴訟權的行使,被告有權受辯護人權利保護,機關無法剝奪被告與辯護人得接見自由,違法則視為無效。被告人應依無罪推定,其享有與未受拘捕人之憲法保障權利。然而在中國卻未落實此規定,可見中國仍有極大空間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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