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古馨怡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4
【題目】
人類史上最殘酷的「實驗」》殺光全國四分之一人口「赤柬」領導人終於被判「種族滅絕罪」
【內文】
40多年後,不少柬埔寨人民16日一早在電視機前圍觀,等待一場世紀審判的結果──聯合國(UN)推動下成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判決,前「赤柬」(Khmer Rouge)高官喬森潘(Khieu Samphan)和農謝(Nuon Chea)在高壓統治期間,對國內穆斯林少數民族占族(Cham)、越南裔犯下「種族滅絕」罪行。這也是首度有國際審判將赤柬政權的罪行定為種族滅絕。
「赤柬」時代的兒童。(AP )
當年的冷血獨裁者現已垂垂老矣,前柬埔寨共產黨副書記農謝今年92歲,前國家主席團主席喬森潘現年87歲,赤柬領導階層只剩下這兩人仍活在人世。他們2014年被以反人道和屠殺的罪名判處終身監禁,16日兩人出席首都金邊的國際法庭,面無表情地聆聽審判,謀殺、滅絕、奴役、監禁、酷刑、政治迫害、違反人類等字眼不斷被法官重複宣讀。
2018年11月16日,前「赤柬」(Khmer Rouge)高官農謝(Nuon Chea)。(AP)
赤柬血腥統治的3年8個月
赤柬即是柬埔寨共產黨,1975年柬埔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波布(Pol Pot)推翻美國扶植的政權「高棉共和國」,成為柬埔寨的最高領導人,赤柬在該年4月攻佔首都金邊,宣布要把國家帶回「零年代」、建立馬克思主義烏托邦理想國。
但實際上赤柬摧毀了柬埔寨固有社會。該政權隨後展開大規模迫遷行動,以美軍即將空襲為藉口,強行將300多萬金邊等城市的居民疏散到農村,士兵把槍口對向人民,要求他們留下財產。1976年,赤柬把國名更改為「民主柬埔寨」,相當諷刺的是,這其實是一個極端獨裁的共產政府。赤柬實行高度管制和肅清,國民被分為「舊人民」和「新人民」,「新人民」必須通過改造才能獲得新生。
「赤柬」統治下爆發大飢荒。(AP )
在「大撤民、大鍋飯、大生產」政策下,所有工廠、商店收歸國有、廢除貨幣;都市淪為空城,人口擠到農村合作社全力從事生產、修建水壩和溝渠,夫妻也被硬生拆散。另外在思想教育上,嚴禁西方文化傳播、禁止宗教,也不准開辦學校。激烈的農村改革反倒爆發飢荒,造成大規模死亡。在此狀況下,穆斯林被迫吃豬肉。
舊勢力則遭到赤柬一連串迫害,包括肅清前政權的軍政人員,以電話線纏繞致死或直接槍決;找出親越人士、異議者加以囚禁或處決。16日國際法庭法官諾恩(Nil Nonn)特別提到農謝負責監管的「S-21集中營」,據統計當時有1萬5000人被囚禁於S-21,倖存者僅7人。諾恩表示,囚犯會被帶到審訊室,眼睛被矇住、全身被五花大綁,然後遭到棍棒毆打、電擊、塑膠袋套頭窒息、拔除手腳指甲等酷刑。
直到1979年,越南軍隊擊潰赤柬後,其暴行才曝光。柬埔寨歷史資料收集中心報告,他們在美國、澳大利亞、荷蘭三國的協助下,在全柬9138個坑葬點挖掘出近150萬具骷髏,這些死者不全是越南裔、占族,大多都是與赤柬高層同文同種的人民,法國學者拉古特(Jean Lacouture)形容這是「自我滅絕的屠殺」(autogenocide)。
「赤柬」大屠殺受害者的骷髏。(AP )
曾任赤柬幹部,總理洪森阻礙「轉型正義」
聯合國與柬埔寨政府簽訂協議後,成立了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在事發近30年後的2007年開始運作,耗資超過3億美元,查閱成千上萬份文件、傳喚數百名證人,才詳細理解赤柬政權的系統性殺戮,但審判耗時費日,列為被告的5名高官中,有2名已經過世,正義終究來得太晚。
自1985年掌權至今的柬埔寨總理洪森過去曾是赤柬的官員,這場「轉型正義」審判無疑使他芒刺在背。事實上洪森一開始便極力反對成立特別法庭,1988年還曾說出離譜言論:「應以花束迎接喬森潘和農謝,而非監獄和手銬。」他近期也明確指出,希望特別法庭能夠停止高調的動作。但是柬埔寨社會也有輿論認為,特別法庭應該調查階級較低的赤柬幹部,因為這些幹部在極權體系之中,也犯下許多可怕罪行。
喬森潘和農謝16日被判「種族滅絕罪」。
害死百萬人,農謝與喬森潘雙雙否認罪惡
農謝與喬森潘在柬埔寨北部逍遙法外多年後,2007年遭到逮捕。他們2014年被判處終身監禁時,雙雙否認自己應為赤柬政權的罪惡負起責任。喬森潘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你真的覺得我想讓我的人民發生這種事?事實上我沒有任何權力。」《紐約時報》(NYT)指出,喬森潘的媳婦也為其人格辯護,她聲稱:「他是一個連小狗小貓都不敢打的好人。」
2018年11月16日,前「赤柬」(Khmer Rouge)高官喬森潘(Khieu Samphan)。(AP)
受害者:「我內心永遠不會感到平靜」
現今的柬埔寨是非常年輕的國家,大部分人口都是赤柬垮台後出生的,年輕的世代從未見過極權統治的恐怖暴虐,見證紅色高棉年代的柬埔寨人則永生忘不了這些夢魘。
《紐約時報》訪問了63歲的倖存者云濱(Yun Bin),他說他曾被送入集體處決的屠場,赤柬士兵持斧頭砍死人,並把屍體丟入大坑內,為了確保無人生存,他們還扔擲手榴彈進入亂葬坑,云濱是那場集體處決中唯一活下來的人。52歲的藍燕(Iam Yen)赤柬時期被拘禁在兒童集中營好幾年,雖然已經過了40年,法庭也給予獨裁者最嚴厲的審判,但她仍感慨表示:「這也許結束了,但是我內心卻永遠不會感到平靜。」
資料來源:https://www.storm.mg/article/629687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4 條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評論】
審判曠日廢時,5位高官只剩2位還活著,且這些年只對高官做判決,有些命令不只是高官決定的,或是直接給下屬決定,這些人卻沒受過判決,被迫害之人心中傷口無法平復。且沒有補償管道也沒有讓被害者申訴管道,讓人困惑政府是否真想面對赤柬所犯下的過錯。
赤柬所犯下的罪,並沒有因為2位高官的判決獲得平復,倖存的被害者所受過的酷刑,不管是精神上或身體上的,都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面對世人的眼光,政府單位才成立特別法庭,既然都成立了特別法庭,為甚麼不多加調查其他迫害者,者點使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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