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延A
學號:03114173
標題:彰化縣傳現金賄選 議員參選人父親涉買票
出處:2018/11/10 16:16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0日電)彰化縣傳出縣議員選舉現金賄選案,彰化檢方查出某議員參選人父親涉嫌以一票新台幣500元請杜姓樁腳買票,檢察官傳喚涉嫌賄選的議員參選人父親、杜姓樁腳及20多名收賄選民。
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淑媛今天表示,承辦檢察官仍在詢問議員參選人父親等,釐清案情細節,不排除傳喚這名參選人到案說明。
檢方表示,日前接獲線報指某議員參選人父親透過樁腳以現金買票,彰檢檢察官高如應、洪英丰等昨天率員警前往樁腳住處,查扣領據、名冊及手機等證物,同時依名冊傳喚可能收賄的選民到案。
檢方查出這名議員參選人父親先拿30萬元給杜姓樁腳,再交代樁腳以一票500元買票;樁腳拿到錢後,再將現金交給陳姓男子等人賄選,檢警前往議員參選人父親、樁腳及選民住處搜索,部分選民坦承收賄,自願繳回犯罪所得,共計7萬8000多元。
檢方懷疑除議員參選人父親、杜姓樁腳等,仍有共犯未到案,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樁腳等人,至於議員參選人父親仍在接受檢察官訊問中。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訴訟):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七條(平等權):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訴訟):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刑法第六章
第一百四十三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之人,要求其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下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支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支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
近來九合一選舉的投票日越來越熱烈,各政黨候選人為了爭一席,鉚足全力,漸漸的選舉行賄受賄的事情也越來越多。這種政治骯髒的行為,當然不止台灣才有,馬來西亞在還沒改朝換代之前的政治骯髒也非常普遍。政府必須嚴懲這些違法份子。體現選舉的意義,讓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更有價值。
近來九合一選舉的投票日越來越熱烈,各政黨候選人為了爭一席,鉚足全力,漸漸的選舉行賄受賄的事情也越來越多。這種政治骯髒的行為,當然不止台灣才有,馬來西亞在還沒改朝換代之前的政治骯髒也非常普遍。政府必須嚴懲這些違法份子。體現選舉的意義,讓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更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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