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 星期六

政一B 周庭語(7)


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墨爾本鬧區驚傳隨機砍人 初步排除恐攻
發稿時間: 2018-11-09 15:44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471099?from=udn-hotnews_ch2
【內文】
澳洲墨爾本市區9日傳出,1名男子駕車衝撞行人,引火燒車後再持刀砍人的事件。兇嫌被獲報到場的警方開槍制伏,之後被送醫急救。《衛報》報導,攻擊造成12傷,警方表示現階段未查出有恐攻關聯,但強調目前只是初步調查,不排除任何可能。

事件發生在當地時間下午4時多,警方先是獲報市中心有火燒車,在得知是攻擊事件後,派出超過100名警力到現場。目擊者拍到畫面顯示,1名深色皮膚的黑衣男子持刀衝向警方,絲毫不理會警方的喝令,不斷揮刀攻擊兩名警察,旁觀者驚恐呼喊要警方「開槍射他、射他!」還有1名民眾見義勇為,推著一輛購物車試圖阻擋兇嫌攻擊。

最後警察開槍擊中兇嫌的胸部、將他壓制在地,隨後將人送往醫院急救,據傳該嫌有生命危險。

民眾拍到畫面顯示,人行道上有1具用白布遮蓋的屍體,有多名被砍傷的民眾倒在地上等待醫護人員現場治療。《每日郵報》報導,傷者其中1人頸部有刀傷、情況危急,另1人傷勢在頭部、嚴重程度不明。

事發地點位於墨爾本的柏克街(Bourke Street),是當地購物逛街的熱門地點,現場附近的交通已暫時被警方封鎖。2017年墨爾本同一條街才發生1名男子蓄意駕車隨機撞人的事件,造成6人死亡。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刑事責任
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15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17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20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22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世界人權宣言
1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5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12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心得評論】
    最近的社會新聞越來越多像是隨機殺人或是隨機砍人的案件,國內外皆是。我認為在資訊傳播迅速廣泛的這個社會,詳細的案情敘述和報導,令人憂心,媒體之過度報導確實可能引起不可預期的模仿效應,媒體在主張新聞自由的同時,應該更注重播報之尺度,避免製造危機和恐慌。
    在此種事件的增加下,政府應該訂定相關法令及進行的道德勸說,增進大眾媒體的健全發展和良性競爭,使人民增加社會責任感。
    另一方面,我也認為死刑有存在的必要性,能夠有殺雞儆猴的作用,使人民不敢作出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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