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墨爾本鬧區驚傳隨機砍人 初步排除恐攻
發稿時間: 2018-11-09 15:44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471099?from=udn-hotnews_ch2
【內文】
澳洲墨爾本市區9日傳出,1名男子駕車衝撞行人,引火燒車後再持刀砍人的事件。兇嫌被獲報到場的警方開槍制伏,之後被送醫急救。《衛報》報導,攻擊造成1死2傷,警方表示現階段未查出有恐攻關聯,但強調目前只是初步調查,不排除任何可能。
事件發生在當地時間下午4時多,警方先是獲報市中心有火燒車,在得知是攻擊事件後,派出超過100名警力到現場。目擊者拍到畫面顯示,1名深色皮膚的黑衣男子持刀衝向警方,絲毫不理會警方的喝令,不斷揮刀攻擊兩名警察,旁觀者驚恐呼喊要警方「開槍射他、射他!」還有1名民眾見義勇為,推著一輛購物車試圖阻擋兇嫌攻擊。
最後警察開槍擊中兇嫌的胸部、將他壓制在地,隨後將人送往醫院急救,據傳該嫌有生命危險。
民眾拍到畫面顯示,人行道上有1具用白布遮蓋的屍體,有多名被砍傷的民眾倒在地上等待醫護人員現場治療。《每日郵報》報導,傷者其中1人頸部有刀傷、情況危急,另1人傷勢在頭部、嚴重程度不明。
事發地點位於墨爾本的柏克街(Bourke Street),是當地購物逛街的熱門地點,現場附近的交通已暫時被警方封鎖。2017年墨爾本同一條街才發生1名男子蓄意駕車隨機撞人的事件,造成6人死亡。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12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心得評論】
最近的社會新聞越來越多像是隨機殺人或是隨機砍人的案件,國內外皆是。我認為在資訊傳播迅速廣泛的這個社會,詳細的案情敘述和報導,令人憂心,媒體之過度報導確實可能引起不可預期的模仿效應,媒體在主張新聞自由的同時,應該更注重播報之尺度,避免製造危機和恐慌。
在此種事件的增加下,政府應該訂定相關法令及進行的道德勸說,增進大眾媒體的健全發展和良性競爭,使人民增加社會責任感。
另一方面,我也認為死刑有存在的必要性,能夠有殺雞儆猴的作用,使人民不敢作出類似的事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